这几天王宝强又陷入到舆论风波中引起围观和热议,他原先拍摄电影《八角笼中》的合作方“恩波格斗俱乐部”报警了,说王宝强涉嫌合同诈骗,没有履行百分之五的票房收益的分成协议,指责王宝强是背信弃义,小人当道,骗子得逞。
但王宝强公司回应“白纸黑字签订的分文不差,承诺过的帮助也从未食言。无愧于心,也绝不负信任,我们静待法律结果。”从回应的内容来看,铿锵有力,字字掷地有声。
双方各执一词,到底是谁在上演“农夫与蛇的故事”还是“斗米恩,升米仇,久负大恩必成仇”翻脸不认人?我觉得吃瓜群众和看热闹的媒体说了不算,孰是谁非只有等待调查结果。
但我们从双方在网上的声明和回应来看,“恩波格斗俱乐部”的声明存在法律漏洞,它的过分主张明显站不住脚。
如果一个人在酒桌上拍着胸脯说兄弟等我拍电影赚了钱给你百分之五的分成,这样的话觉得可信吗?还要去追究吗?任何未经双方亲笔签字的口头和纸质协议我觉得都没有法律效力。
从“恩波格斗俱乐部”发表的声明我们可以看出王宝强开始跟“恩波格斗俱乐部”的所谓合同只是普通协议意向而不是最终的合同文本,而那个所谓的公司代理人也是格斗俱乐部的监事,并不是俱乐部以外的什么电影公司。
王宝强真正白纸黑字签的合同是和格斗俱乐部的负责人恩波签的,他才是公司的法定人,前面的合同实际上是合同的意向和协议,后面双方签字盖章的才是真正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从情理上和社会常识来看,王宝强也不可能签那种合同。王宝强虽然是草根出身,但凭他在电影圈摸爬打滚这么多年,他在电影圈也积累了很多经验教训,不可能那么糊涂。
而且他也成立了自己的电影制作公司,有自己的财务和法律顾问,就是他不懂合同的签订也有他的团队来运作,会傻到签那种曲身丧权,对自己极为不利的合同吗,我觉得不可能。
“恩波格斗俱乐部”的恩波及其人员既不是电影制片人,也不是导演和发行方,更不是主演,他虽然提供的拍戏的场地,路演的时候也参加过宣传,但按合同该给的钱都给了他们。
恩波在病重期间王宝强特意从外地坐飞机去医院看望了他,并且给了三十万的医疗费,后来还为格斗俱乐部义务宣传,捐资三十万给俱乐部,远远超过了原先合同里的二十万的承诺。
“恩波格斗俱乐部”说恩波治病花了两百万,难道也要王宝强出两百万吗?王宝强给是情分不给是本分,他不可能垫付恩波的所有医疗费用,我觉得没有这个义务。
至于俱乐部说恩波那三十万的治疗费是自己路演宣传应得的收益而不是王宝强发善心给的就让人更不解,如果论宣传,还有比王宝强的电影宣传“恩波格斗俱乐部”更有影响力吗?不是王宝强拍《八角笼中》谁又知道有恩波格斗俱乐部?王宝强给它带来的名声和经济效益俱乐部给过钱吗?“恩波格斗俱乐部”不应该好好想想吗?
从电影票房的分成方式来看,也不可能答应签百分之五的分成给俱乐部。按恩波格斗俱乐部说法,王宝强的电影《八角笼中》超过了九亿的票房收益就要给它百分之五的分成。
那么这种分成是总票房分成还是剔除各项开支的分成呢?这部电影的总票房是22亿,那是不是要给1.1亿到格斗俱乐部?这是不是狮子大开口?要得太多。
王宝强的电影虽然取得了二十二亿的票房收益,但不等于就是他公司的纯利润,一部电影的收益除了要交税,和缴纳电影发展基金外,还要给将近百分之五十的收益到影院和院线。
王宝强的制片方和发行方的收入也只有八亿左右,而这八亿的收益也不是王宝强公司独揽,也要给演员,制作团队,实际上分到的钱也没有八亿。
“恩波格斗俱乐部”虽然为电影提供了场地和帮助,但都写在合同内,如果要一亿多与它在电影制作,发行,宣传那些部门所作的贡献远远不相配,也是强人所难。
以前也有爆出王宝强同意资助《八角笼中》小演员江小宴,马虎的学费而没有兑现的传闻,认为王宝强言而无信,但很快被其中的一个小演员苏朗达尔基的父亲站出来回应而击得粉碎。
实际上王宝强的公司在每个学期开学的时候都把学杂费,生活费的钱转给了孩子的父亲。
从这件事可以看出王宝强还是信守承诺,言而有信的人,不会搞什么诈骗抵赖。恩波和他的监事朱光辉不是三岁的小孩,都是有辨别能力的成年人,何来的哄骗?不是拉低了自己的智商吗?
有媒体爆出“恩波格斗俱乐部”债务缠身,该公司涉多起司法案件,案由包括买卖合同纠纷等,如今该俱乐部股权被冻结,高消费被限制,那个所谓替格斗俱乐部代理的影视公司早已被吊销不存在。
他们之所以向警方报案就是想抓住王宝强这根救命稻草,让他来还债,但这种想法也是一厢情愿,难以实现。法律是讲证据的,警官调查也要依法行事,不是“恩波格斗俱乐部”一方说了算。
我觉得王宝强既然没有签百分之五的票房分成,就应该把那份白纸黑字的合同公布于众,这样不仅可以堵住“恩波格斗俱乐部”无理取闹的嘴,也可以化解舆论方面的猜疑,为自己找回清白。
当然如果真签了百分之五的票房分成,那就要履行合同义务,就是砸锅卖铁也要给俱乐部,但这只是假设,签没签那要等待调查结果,哪一方企图隐瞒都要负法律责任。
他叫王宝强,不是傻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