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布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拟对已经市场监管总局31号令修改过的现行《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再次修改。
虽然现行《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与《征求意见稿》内容完全一致,都表述为“为了加强城乡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维护集贸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但在对“鬼秤”违法行为的处罚上,现行《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并未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过多的“干扰”,属于中规中矩地遵循了《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处罚规定。

但《征求意见稿》在对“鬼秤”的处罚规定上有了非常大的“突破”——不再规定具体罚则了,而是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市场监管总局在《关于<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特意对此作了说明:

由此不难看出,之所以《征求意见稿》对“鬼秤”违法行为“不再列明具体罚则,而是改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其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这意思好像已经明确了——现行《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规中矩地按《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力度太小了,需要加大处罚力度。
咋加大呢?毕竟《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处罚规定至今还没有修改,总局规章也不敢明目张胆地直接往“大”里写啊!但不往“大”里写,舆论老骂市场监管部门对“鬼秤”处罚太轻,一些地方的基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也迫切需要总局往“大”里写写,咋办?
于是总局可能要试着“剑走偏锋”一下了——当然,这纯属老梁的猜测,但大家认真研究一下市场监管总局在《关于<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的内容,老梁认为本人的猜测还是靠谱的。



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的上述内容分析,老梁猜测总局此次在《征求意见稿》中对“鬼秤”违法行为“不再列明具体罚则,而是改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是受了舆论的裹挟和基层一些执法人员的“迫切要求”,应该还是站得住脚的。
有人也许会问:既然总局也认为现行《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对“鬼秤”的处罚力度太小了,也有意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处罚,那为啥不直接规定对“鬼秤”违规行为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处罚呢,那样处罚力度不就大了吗?
上面老梁说了,毕竟《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处罚规定至今还没有修改,总局规章哪敢明目张胆地直接往“大”里写啊!真若写了但最后真的出事儿了咋办?毕竟立法上一旦出了问题,那影响可比一时一地的执法部门出问题严重多了。这个教训是有过的,点击标题查阅《引以为戒!总局规章没有上位法依据或与上位法规定相抵触,市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执行》。
所以老梁猜测,总局这次可能想“剑走偏锋”一下了。
于是我们看到了《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的内容出炉了——“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此规定对总局的好处是:
一旦社会公众和基层执法人员抱怨说按《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处罚“鬼秤”力度太小时,总局可以说“那你为啥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呢”?
而一旦有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因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查处“鬼秤”而遭遇败诉时,总局又可以说“明明《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对“鬼秤”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你为啥要去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呢?”
也就是说,不论在什么情形下,总局都没什么责任。
当然,老梁针对总局的上述猜测,很可能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了,但不管总局是否真的是这样想的,但一旦《征求意见稿》的上述规定最终得以顺利通过的话,那么对基层执法造成的“乱上加乱”的乱象则是完全可以预见的。
这两年,针对个别地方的市场监管部门受舆论裹挟滥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查处“鬼秤”的问题,老梁多次撰文纠偏,详情点击标题查阅《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鬼秤”?错了!》、《“依法处罚”挨喷,一些地方的市监局被逼无奈只好“违法处罚”了?“顶格罚款2000元”的“鬼秤”处罚规定真的该改改了!》、《又是“被逼无奈办错案”?“鬼秤”水果店“辱骂、推搡消费者”,市监局又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罚了!》、《适用消法查处“鬼秤”是“择一重处”?注意:凡法条中有“转致”规定的,就只能规规矩矩执行转致规定,根本就不存在“择一重处”之说》《究竟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查处“鬼秤?市场监管总局答复了!》
可以说,在滥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查处“鬼秤”问题上,此前已经够乱的了。但此前的“乱”,毕竟还是仅仅发生在个别地方的市场监管部门身上,而《征求意见稿》上述规定一旦最终得以顺利通过的话,那么这种“乱”就会迅速蔓延到全国更多的地方——因为毕竟总局这样的规定给了基层试图滥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那部分执法人员“模棱两可”的想象空间,这一旦操作起来错案数量可能就疯涨了。
个别地方的市场监管部门受舆论裹挟出现一些滥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案例,其影响是地域性的,也是可控的。但一旦因总局立法层面的“模棱两可”而导致出现全国性的滥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象,那影响可就太大了,其对全国市场监管系统依法行政形象的杀伤力是难以估量的,已经长期处于风口浪尖的市场监管系统真的经不起这样折腾了!
因此老梁提示总局,立法环节一定要保持定力,在“鬼秤”处罚规定上积极推动《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修改才是正道,在没有修改之前还是应当中规中矩地执行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具体罚则不规定,基层自己看着办”这样的立法“先例”还是不开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