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格罚款2000元”的“鬼秤”处罚规定啥时能修改?市监总局回应

老梁市监论闻 2024-06-23 12:22:23

昨天,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征求《关于严禁实施电子计价秤计量作弊的公告》意见又在广大基层执法人员中引发热议,尽快修改“顶格罚款2000元”的“鬼秤”处罚规定的呼声再起。

近来有关“鬼秤”的事儿,只要一有“风吹草动”,基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就会异口同声地一致呼吁尽快修改《计量法实施细则》,这也充分表明,“顶格罚款2000元”的“鬼秤”处罚规定,真的到了该修改的时候了。

《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发布实施那天起,“2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规定就没有再动过。

老梁恰好是1987年那年毕业参加工作,记得那年的工资好像是50多元,一年后转正定级之后是72元。记得好像是1988年那年,我们县局各项任务完成的好,根据与县政府签订的奖惩责任状,年底全县工商系统每人应发奖金500元,吓得我们局长没敢发,因为数额“太惊人”了,最后又请示了常务副县长,得到常务副县长再次首肯后才发的。

可以说,那时候的“2000元罚款”,已称得上是“天价”了,已足以对“鬼秤”行为形成有力震慑了。

但近40年过去了,现在的2000元还算个啥?在近些年新实施的法律法规动辄5万、10万起步的大环境下,2000元真的可以忽略不计了。

这也就难怪每每出现“鬼秤”被罚款2000元的案例市场监管部门就被喷,而一些地方的市场监管部门被逼无奈只好“选择性适用法律”了——去年以来,全国多地市场监管部门滥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查处“鬼秤”的案例不胜枚举。

那么,基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千呼万唤的《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改工作究竟啥时候才能启动呢?

事实上,市场监管总局近期已就这个问题作出了回应,只是这一信息被“淹没”在海量信息中,没有引起广大基层执法人员的关注而已。

5月16日上午,市场监管总局召开综合治理加油机作弊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况旭在发布会上介绍说,市场监管总局正在会同司法部积极推进《计量法》修订工作,加大对利用计量器具作弊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强法律刚性约束。(发布会实录全文点击标题查阅《四部门综合治理加油机作弊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实录》)

这表明,“鬼秤罚款过低”问题已经引起了立法层面的关注,《计量法》修订工作已在积极推进中。

其实,老梁认为相对于修订《计量法》,对《计量法实施细则》“鬼秤罚款规定”先行一步作出修改,应该更为可行些。因为《计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对“鬼秤”只是作出了“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而“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具体罚款数额则是在《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大家知道,法律的修订是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对法律的“大修”,是需要经过一系列固定程序的,一般耗时较长。而从去年以来对“鬼秤”汹涌澎湃的社会舆论看,社会公众对“罚款过低”规定尽快修改的心情还是十分迫切的。

而如果在《计量法》正式修订前,先由国务院对《计量法实施细则》进行一下“小修”——修正,即把《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先行修改一下,那相对来说程序就简单了许多,也是在较短的时间内就能完成的工作。

因此,面对社会公众和广大基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的强烈呼声和要求,老梁呼吁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司法部按照“先易后难”的思路,先行尽快启动《计量法实施细则》修改工作,力争今年底前把“顶格罚款2000元”的“鬼秤”处罚规定改了!

当然,老梁还要再次提示:基层市场监管部门是法律法规“执行层”,如果在执法实践中发现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了,可以积极向立法机关提出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议。但在法律法规没有修改之前,只能规规矩矩地执行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切不可“剑走偏锋”干出“选择性适用法律”的事儿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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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梁市监论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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