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查处“鬼秤?市监总局答复了

老梁市监论闻 2024-06-29 10:26:06

市场监管部门究竟应当如何查处“鬼秤”案件?其实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因为相关法律法规有着十分清晰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那么,市场监管部门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查处“鬼秤”呢?当然不能!

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虽然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确实有“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罚则,但这是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未作规定的情形下才能适用的处罚规定,而只要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已有规定的,就要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那对“鬼秤”违法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是否有处罚规定呢?

当然有!就是本文上面提到的《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四十八条。

既然《计量法实施细则》对“鬼秤”违法行为作了处罚规定,那么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鬼秤”案件就应当适用《计量法实施细则》进行处罚才对。

这么简单的法律适用问题,一些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却愣是弄不明白,还说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查处“鬼秤”符合“择一重处”原则。为此老梁前天(22日)又专门写了文章《适用《消法》查处“鬼秤”是“择一重处”?注意:凡法条中有“转致”规定的,就只能规规矩矩执行转致规定,根本就不存在“择一重处”之说》纠正这种错误认识,提示广大基层执法人员牢记:只要一旦法条中出现了“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类转致规定的情形下,那么执法部门就只能按照法条的“指引”规规矩矩地适用其他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执法部门就不再有“择”的权力了。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形下就没有“择一重处”之说了。

很多执法人员抱怨,面对多地如此滥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乱象,市场监管总局为啥就不出来表个态来终结这一乱象呢?

其实,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查处“鬼秤”,市场监管总局的态度早就已经十分明确了——5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综合治理加油机作弊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10起典型案例都是适用《计量法实施细则》处罚的,没有一起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这难道还不能说明市场监管总局的态度吗?

今天老梁要告诉大家的是,就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查处“鬼秤”这一问题,已有基层执法人员向总局咨询了,总局执法稽查局也已经明确答复了。

关于加油机作弊案件法律适用问题

定分止争了!

老梁多次说过,在2018年机构改革之前,是基本没有出现过滥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问题的,滥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问题都是出现在机构改革之后,特别是疫情期间受“啥法不法的,干就是了”的错误思维的影响,各地相继上演了一出出滥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闹剧。

疫情过去这么长时间了,时至今日,滥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问题仍未禁绝,这充分暴露了机构改革以来整个市场监管系统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的每况愈下,也充分表明“新冠后遗症”对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的消极影响尚未完全消除,这应该引起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各级领导的反思——曾经响当当的执法队伍咋就落到了如今这般“理直气壮违法行政”的田地?

老梁真心希望,市场监管系统“新冠后遗症”能够尽快痊愈,“罚款不够,《消法》来凑”的滥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闹剧不再上演!

老梁还要再次提示:基层市场监管部门是法律法规“执行层”,如果在执法实践中发现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了,可以积极向立法机关提出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议。但在法律法规没有修改之前,只能规规矩矩地执行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切不可“剑走偏锋”干出“选择性适用法律”的事儿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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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梁市监论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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