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思聪打人被拘,媒体证实!1月12日,上海市静安区,警方发布警情通报:王某某(男34岁)因打人被拘七日。媒体证实,王某某正是“王思聪”。根据通报看,事发1月11日,在南京西路一商务楼门口,“王思聪”以及另外三名男子在路边等车。砍刀附近的男子陈某,误以为在拍照,便要求其不要拍照。陈某否认拍照,随后双方发生争执。随后“王思聪”及其中一男子拳打陈某面部,陈某鼻子受伤倒地,随后另两名男子也对陈某施加殴打。导致陈某左侧鼻骨骨折,面部多处挫擦伤及挫伤,评定为轻微伤。警方依法对先打人的“王思聪”及男子处拘留七日,罚款500元;另两名男子拘留五日,罚款500元。
但是“王思聪”等人对行政处罚提出行政复议,警方暂缓行政拘留。(信息来源:我们视频)1年前最后一个“大瓜”,王校长打人被拘了。“王思聪”虽然不是什么名人,但也算是公众人物,如此失态也是不应该了。2、“王思聪”仅因为怀疑对方拍照,便对对方拳交相加,导致被打者多处挫伤,构成轻微伤。所以王某等人的行为属于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因为伤情没有达到“轻伤”以上的刑事立案标准,所以几人的行为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该法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结伙殴打他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王某四人虽然没有事前预谋,但是如果临时形成合意,并且互相协作配合殴打,将上构成结伙殴打伤害,应在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但最终仅拘留七日、五日,说明并没有认定结伙殴打。3、公安机关暂缓执行有法律依据。一般来说,对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处罚并不停止执行。但涉及到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如果提出复议,可以提出暂缓执行申请。因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一旦实施,如果复议发现处罚错误,而拘留已经执行,无法撤销,会导致错案。故而对此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规定了暂缓执行。《行政处罚法》七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
所以王思聪对行政拘留处罚提出行政复议,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应允许暂缓执行拘留。4、暂缓执行不是不执行,一旦行政复议维持了处罚决定,仍然将执行拘留。但是我们不希望复议过程变成“非法交易”的拖延,一旦复议决定维持,就应该坚决执行,而不能因为他的身份而非法变更。复议的时限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自受理复议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决定。6、王校长既然选择了做一个“有名气的人”,事实上也应该明白自己有一定的公众性。适度的接受群众媒体,也是在所难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