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箫紫圜
编辑|梦入神机
由于英国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11、12世纪自营地的出租经营存在着一定的弊端,领主们很难通过缩短租期或提高租金的方式来增加收入,因此大部分领主开始收回甚至扩大自营地以摆脱当时的困境。
12-13世纪之交自营地经营方式转变及其原因而在回收自营地之前,许多领主在12世纪末都进行了地产调查,如达勒姆主教在1183年和1184年全面调查了他的地产,并编写了地产清册。
伍斯特主教在1182年也进行了地产调查;1185年圣殿骑士团对其在英国的地产也进行了全面的调查。
地产调查的普遍进行是领主们为加强地产管理所作的努力之一,可以将这些举动看作是收回出租土地的准备工作之一。
保罗·哈维对英国领主自营地由出租经营转向直接经营的时间节点进行了研究。
他发现部分领主于12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开始转变自营地的经营策略,虽然在财政署档案登记的领主自营地中,最后一个完全出租的领地于1196年结束。
第一个完全直接经营的领地于1194年出现,但直到13世纪初的十年中,领主自营地的直接经营政策才开始在英国普遍流行起来。
如果领主想要在12世纪末扩大直接经营的规模,一般会采取回收出租自营地和购买新土地这两种方式,但这两者都免不了要向承租人或佃户做出某些让步。
除了一次性付清购买土地所需要的货币之外,有的领主在收购新土地时会给予土地上原来的佃户一笔租金,相当于向佃户租赁其手中的份地。
有的领主为了回收自营地则会减免承租人租赁其他份地的劳役地租或实物和货币地租,甚至会相让出土地的佃户或承租人提供晚年的衣食保障等。
因此,领主收回已出租的自营地的过程有时并不顺利。
租赁到期的土地比较容易收回,但领主并不能随意收回出租仍未期满的土地。
因为随着亨利二世不动产权益占有之诉的发展,承租人从法律上得到了很多保护。(这些12世纪后期的新诉讼程序倾向于保护承租人免受领主的任意剥夺)
因此领主有时会陷入有关土地占有的长期讼诉之中,最终不得不给予承租人一定的补偿以收回土地,甚至要以购买的方式恢复对土地的控制。
13世纪30年代坎特伯雷大主教座堂小修道院在购买和收回土地方面平均每年支出80英镑。土地的购买价格一般相当于地租的8-10倍。
虽然修道院会将13世纪50、60年代购买的多数土地转手出租,但1260年后购买的新土地则多数被纳入到了自营地的范围之内。
1290年,伍斯特主教地产中的布莱顿、克利夫、汉普顿、汉伯里、肯普西和诺斯威克等地的自营地面积均有增加,其中主教在汉伯里购买的新土地面积最大。
除购买与回收之外,还有一些领主选择开垦新的土地以扩大自营地的面积。
1196年,库恩斯主教约翰从莫尔顿伯爵约翰和格洛斯特伯爵夫人那里获得许可,在韦兰的莫尔文林地中垦伐了300英亩土地以扩大自己的自营地面积。
再比如在1210到1250年的时间内,伊利主教在收回原有自营地和购买其他土地的同时,将其在亨廷顿郡、赫特福德郡和埃塞克斯郡等地的沼泽地和林地开辟为新的自营地,扩大了自己直接经营的土地的面积以增加收益。
此外,一些领主还会选择将零碎交错在佃户份地间的自营地进行整合,使原先狭长的条田连成大片规整的田地。
经过领主们的这些举措之后,虽然仍存在着部分零碎的或收益不好的土地处于出租之中,但13世纪英国的领主自营地大多被纳入了直接经营的范围内。
在庄园内部领主自营地面积增大的同时,其占庄园总面积的比重也有所上升,磨坊、谷仓或风车等原本出租的自营地建筑设施也开始重新归于领主手中,自营地直接经营的政策由此开始兴盛。
经济困境的影响英国相当一部分领主在12、13世纪之交陷入到了入不敷出的经济困境中。
在这样的条件下,领主们不得不重新考虑自营地的经营方式,以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12世纪末至13世纪初的领主们选择转变经营方式的原因,可以从当时英国社会的政治司法领域的变化和经济发展趋势的变化这两个方面来进行探讨。
首先,亨利二世即位之后,英国政治上的混乱局面得以平息,上层的司法政治领域开始恢复秩序并得到了进一步的调整。
在诺曼征服后的一个世纪内,领主的庄园法庭是在领主与承租人发生争端之时维护其自身利益的重要场所,领主在这里拥有绝对的话语权,但这种局面在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及普通法的兴起后发生了改变。
亨利二世通过司法改革扩大了王室法庭的管辖范围,逐渐夺取了地方大贵族的司法审判权,将许多关于土地占有的民事诉讼也划归到王室法庭的管辖范围内。
同时国王又发出各种司法令状,如地产类型确认状和新近占有诉状等,这些都可以使承租人得到救济和保护,限制了领主的恣意妄为,也容易使其失去对土地的占有。
亨利二世即位后的各种司法变革有效地维护了承租人的权益,这不但会使领主可能会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还有可能会使其在权力和地位方面受到影响,因此当时英国司法环境并不利于领主继续实行出租自营地的经营政策。
另一方面,上层建筑的变动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相互影响。
在讨论众多影响领主自营地经营策略转变的经济因素中,大部分历史学家均强调了物价变化在其中起到的作用。
简单来说,12、13世纪之交英国人口的增长带动了需求的增加,日常需求的增加自然会引起市场的繁荣,从而带动谷物等农产品价格的上涨。
12世纪英国的物价相对稳定,1165年至1189年小麦的价格基本维持在每夸脱1先令7便士到1先令10便士之间。
该时期内牛的价格约为每头3先令,羊的价格则为每只4便士,猪的价格是每头1先令。
但是13世纪初物价水平与12世纪相比至少都翻了一倍。
在1199-1203年间,小麦的价格突然上涨到每夸脱3先令6便士,每头牛的价格在13世纪初上涨到每头7先令,羊的价格为每只10便士。
此外,与12世纪相比相对平和的社会环境也比较利于土地肥力的恢复,没有了战火的蹂躏,土地生产力得到了提高,自营地作物的投入与产出之比也有了一定程度的提升,产量的增加自然会使直接耕种土地的承租人可获得的收入不断提升,收取固定租金的领主的利益自然就受到了侵害。
在自营地出租的大背景下,物价的上涨与土地生产力的提升使得土地的承租人获得了丰厚的利润,收取固定租金的领主们的实际收入大大下降,有些领主甚至陷入了负债的境地。
因此一些领主,尤其是大地产所有者开始收回自营地改为直接经营,以提高实际收入来弥补损失。
领主们在这个过程中注意到了农产品价格上涨所能带来的巨大利润,也就更进一步加大了回收并扩大自营地面积的政策力度。
坎特伯雷大主教的地产中的某个庄园于1205年被直接经营,该庄园在1165年至1172年的平均总租金为1560镑。在改为直接经营后,该庄园1205年7月后的15个月内收入3428镑,其中1713镑来自农产品销售,1423镑来自地租和其他收入来源。
人口增长的因素同样,人口增长是导致物价自13世纪中叶以来比工资上涨更快的主要原因,而物价飞涨自然有利于选择直接经营自营地的领主们。
当他们的自营地产出超过自己的消费需求,出售剩余的自营地农产品便可以从价格上涨中获得巨大的利益。
而且由于他们在农忙时严重依赖雇佣工人,就可以从不断增加的劳动力供应和持续下降的单位劳动力成本中获得经济利益。
因此,相较于战乱四起的11、12世纪,领主们有强烈的动机在13世纪扩大自营地的生产规模,提高生产强度。
由此我们可以断定,12、13世纪之交农产品需求的变动和物价飞涨是促使领主转变自营地管理方式的重要经济动因。
除了这些因素外,13世纪的英国社会生活复杂化,文化知识水平有所提高,加之账簿文书的出现与普及,都对领主经营方式的转变产生了影响。
到了13世纪,王室财政署加强了对全国的财政管理与控制,在这个过程中,财政运作程序的形成给领主提供了健全地产管理组织所能仿效的对象,领主地产经营账簿也由此出现。
同时,领主们为了提高自营地的管理效率,开始重视专门的管理人才的培养,地产管理机构得以进一步完善,这些因素都促进了该时期内领主自营地直接管理政策的兴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