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龙刚拿到驾照一年,第一次驾驶上高速,却遭遇了一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在距离收费站仅800米的路段,两辆车已经发生碰撞,停在路面上。当小龙意识到前方的事故时,已经来不及刹车,只能无奈地看着自己的车辆撞向前方。
在这场车祸中,罗先生也感到自己成了无辜的受害者。他是第二次事故中的涉事车辆。那么,这起事故是如何发生的呢?
事故的经过
行人李星在醉酒状态下,夜晚横穿高速公路,并在车道上行走。由于夜晚缺乏照明,王先生驾驶的轿车未能及时发现并避让,导致撞上了李星。
四分钟后,罗先生驾驶的小型轿车不幸碾压到了已经倒在行车道上的李星,造成了二次伤害。十二分钟后,小龙经过此地,同样未能避免悲剧的发生。王先生在第一次事故发生后,并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或采取抢救措施,将伤者留在了黑暗的路面上。
事故的认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结合司法鉴定意见,得出了事故责任的认定。李星在第一次交通事故中被王先生的车辆碰撞,造成脑干损伤,最终因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李星因违法进入高速公路并行走在车行道上,因此被认定负有事故主要责任。王先生因未尽到观察和判断的责任,负有次要责任。
法院的判定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判定李星因违法进入高速公路并行走在车行道上,是导致事故的主要过错方。王先生因观察、判断不当,未按操作规范驾驶,是导致事故的次要过错方。因此,李星和王先生的责任比例被定为60%:40%。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认为李星的死亡后果与第二、第三次交通事故并无直接关联。
律驰驾道观点
那么为什么李星的死亡后果与第二、第三次交通事故并无直接关联?这一判定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理由:
一:初次事故的直接性与决定性
首先,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现场勘查和司法鉴定意见,李星在第一次交通事故中即被王先生的车辆碰撞,导致脑干损伤,这是造成其最终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的直接原因。这一事实表明,李星的死亡结果主要由初次事故决定,其生命体征在初次碰撞后已遭受致命性损害。
二:后续事故的间接性与非决定性
其次,虽然罗先生和小龙在后续的事故中也撞上了李星,但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来讲,后续事故并未改变李星因初次事故导致的必然死亡结果,即后续事故并非导致李星死亡的直接原因。
这一观点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注:当前已并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关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特别是因果关系的判断。侵权责任的成立需满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在此案中,虽然罗先生和小龙的行为(即后续事故)构成了违法行为,并造成了损害事实,但由于其行为与李星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不应承担导致李星死亡的主要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强调了驾驶人在道路上的安全驾驶义务,包括观察、判断及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然而,在此案中,王先生作为初次事故的责任方,其未尽到充分的观察和判断责任,是导致李星死亡的主要原因。
综上所述,李星的死亡后果与第二、第三次交通事故并无直接关联,这一判定是基于初次事故的直接性、决定性,以及后续事故的间接性、非决定性,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合理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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