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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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钱医生生前系某集团医院麻醉科注册执业医师。钱医生与某民营医院公司口头协商为该医院开展专业麻醉的业务合作,作为该院提供专业麻醉手术的麻醉师,麻醉师主要由钱医生亲自担任,有时则由钱医生聘请其他专业麻醉师来操作,由钱医生每次支付其他专业麻醉师一定费用,民营医院公司每月固定支付钱医生6000元,并且不对钱医生考勤。钱医生偶尔也为该地区其他医院提供麻醉师业务。民营医院在其网站中把钱医生作为该院名医进行宣传,并把钱医生列为该院抢救小组成员。
因钱医生在民营医院工作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其家属认为钱医生与民营医院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而民营医院则认为双方为平等主体间民事合同关系,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民营医院未提供报酬结算凭证,不能确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民营医院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要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而钱医生只需要提供麻醉师支持,无需按时出勤,并可以请其他人代替自己作为民营医院的麻醉师,这些都不符合劳动者的特征。集团医院为钱医生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民营医院则为钱医生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双方应成立劳务关系。虽然钱医生的多点执业行为未经注册或备案,但不影响其多点执业的性质,判决钱医生生前与民营医院公司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钱医生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家属又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认为钱医生为集团医院麻醉科有事业编制的注册执业医师,其利用业余时间到民营医院兼职实施麻醉手术,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时间,还可以安排其他麻醉医师代替其实施麻醉手术,向其他麻醉医师支付报酬,其与民营医院之间系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其家属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法律简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钱医生是否与民营医院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具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基本特征,其核心特征为“劳动管理”,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等。
本案涉及医师多点执业的情况。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行为。在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下,国家鼓励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规定,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国家鼓励医师定期定点到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主执业机构应当支持并提供便利。
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其与主执业医疗机构和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之间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目前《医师法》的相关配套规定尚未出台,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往往依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来区分医师多点执业中的用工关系。 即医师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存在的是劳动关系。医师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多点执业医师的薪酬,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等因素,由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医师协商确定。其中,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未达到全职医师要求的,不能领取全职薪酬。而医师与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医师与拟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分别签订劳务协议,在协议中应当约定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薪酬、相关保险等。
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在劳务关系中,双方之间并不具有劳动关系中的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基本特征。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按民事来说医师多点执业不受法律保护,可以这样理解?
在公立医院工作,夜班猝死都不算工亡,你这个能算啥?
新冠开放那会儿,挨阳了,高烧请病假,还要扣我工资,他喵的
医生也外包,这社会没有想象中那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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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白了 国家在明面上鼓励多点执业 背后想方设法打压多点执业!
他的劳动关系在本来的医院,并不在飞机医院。和打猎医院确实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呢不可能两个医院都给他买骨灰盒。所以他和第二医院只能称为买卖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他服务的劳动单位是本单位。
多点执业应该向卫生局备案。
事实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不一样
是不是一个出钱,一个出工?我能爆粗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