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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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患者孙先生中午饮酒后,出现意识不清,反复呕吐的状况,于次日6时左右到市医院急诊科就诊。体格检查:BP101/60mmhg,P115次/分,R18次/分,深昏迷,呼吸可闻酒精味,平车推入病房,查体不配合。压眶反射消失,双瞳孔正圆等大,光敏,直径3mm……初步诊断为酒精中毒?给予盐酸纳洛酮等进行护胃、催醒、补充葡萄糖促进酒精代谢等对症处理。
次日14时左右,患者因意识丧失半小时,再次就诊于市医院急诊科。体格检查:呼吸0次/分,意识丧失,抬入抢救室,双瞳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直径5mm,口唇发绀青紫,舌后坠,四肢冰冷,无自主呼吸,心音消失,左侧胸部左下壁可见3cm*3cm青紫,于当日14时6分宣告死亡。经尸检患者系饮酒后意识障碍,引起气管、支气管呕吐物堵塞性窒息伴吸入性肺炎,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患方认为,市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起诉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4万余元。
法院审理
鉴定意见认为,患者就诊当日急诊病历记载处理意见及建议为用药观察,待抽血结果回示后进一步处理。除此之外,无进一步处理建议记录及其观察记录、交接班记录,病员去向记录,表明医方在留观过程后期表现不作为。患者饮酒过量,昏迷18+小时伴呕吐,深昏迷,压眶反射消失,属急性重度酒精中毒,医方未告知患者家属病情及可能出现的病情变化及注意事项,未履行告知义务。误导患者家属在不明进一步处置的情况下自行将患者在昏迷状态接回家中,导致患者死亡,院方的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因素。
一审法院认为,综合考虑患者就诊时的具体情况以及紧急程度,结合鉴定意见,确定由市医院承担30%的责任,判决市医院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患方不服,提起上诉。患方认为患者昏迷18+小时、意识不清,属于误吸呕吐物的高危人群,医生应该考虑到患者有误吸呕吐物的可能,应对患者进行必要的检查。医方只需进行必要的检查或留院观察,就可以避免患者死亡的结果,市医院的过错明显起了最致命的作用,故其原因力至少应是同等原因。医方认为患者的死亡原因系因其家人擅自将患者自行带离医院,导致患者误吸呕吐物窒息死亡。医院在本案中的瑕疵仅是因为缺乏留观记录,与患者的死亡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急诊科是医院急症诊疗的首诊场所,更是一个特殊的科室,患者具有发病急,病情危重且进展迅速等特点。因此,急诊科是风险高、护理工作较重、医患纠纷较多的科室。急诊科实行24小时开放,承担来院急诊患者的紧急诊疗服务,为患者及时获得后续的专科诊疗服务提供支持和保障。
急诊科以急诊医师及急诊护士为主,承担各种病人的抢救、鉴别诊断和应急处理。所谓“留观”,顾名思义即留院观察,它是一个医学上的术语,分为门诊留观和急诊留观。急诊留观是医院急诊部门中的一类医嘱,不符合住院条件、但病情尚需急诊观察的患者,需有急诊值班医师的医嘱,方可留观察室进行观察。根据规定,急诊患者留观时间原则上不超过72小时。
医院急诊实行首诊负责制,对危重急诊患者按照“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的原则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急诊患者,确保急诊救治及时有效。急诊留观是确认医疗行为成功,保障患者生命安全的最后一道保障,如果医疗行为失败,在留观时被发现,医护人员就可以给予患者及时的救治,挽救患者的生命。因此,急诊医师和护士应当严格遵守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相关诊疗技术规范、操作规程,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及医疗安全。
急诊科医护人员应当按病历书写有关规定书写医疗文书,确保每一位急诊患者都有急诊病历,内容包括病历首页、病历记录、化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且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急诊留观记录是急诊病历的组成部分,是急诊患者因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期间的记录,重点记录观察期间病情变化和诊疗措施,记录简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病历是医疗损害鉴定最重要的书面证据,鉴定机构需要根据患者的病历分析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诊疗规范,本案中医疗机构的急诊病历没有对急诊患者的建议记录、观察记录及交接班记录,也没有记载患者的具体去向。不但违反了病历管理制度、而且违反了首诊负责制度以及值班和交接班制度等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故此被法院认定存在医疗过错。
纵观本案,医疗机构除了要严格遵循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之外,加强与患者的沟通亦不可忽视。由于医疗行为具有高度专业性的特点,导致医患之间的信息极不对称,因此医疗告知义务在此时就展现了其必要性。医务人员需要履行告知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与患者治疗疾病相关的信息,使患者知晓并取得患者同意的义务。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患者的权益,使患者能够充分了解与自己病情相关的医疗信息,并在自己真实意思的基础之上做出决定。如医务人员未尽到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则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急诊忙着抢救都来不及,还能详细写病历?能否以后想警察一样带执法仪上班?录像作为证据?这么科学的社会了,应该多点取证渠道。写了病历交给患方,可是患方弄丢了的,怎么办?劝他留观他硬要回家?难道能阻止?能24小时陪在身边看着他?其他病人怎么办?
醉酒的以后都住院,但是法官给安排警察陪护,因为都会闹事
我感觉这里面有问题。两种情况。第一,患者家属看到输液后意识清醒就自行离开医院。第二,也可能是医护人员看到患者意识清醒后让患者回家。患者回家后进食或呕吐导致窒息。我认为只要能确定患者离开时意识是清醒的就不应该承担责任。人不喝酒也可以窒息,并且死法很多。医生都要好之后签字。这种息事宁人的判决只能伤害医生,但最后受伤的一定是患者。
死哪儿讹哪儿,赢了白赚,输了毫无影响,无本万利的买卖
所以以后病历应该第一位,别的靠边站
好像判自建浮桥违法的法官是违法偷来的毕业证
不喝死不了,进医院就必须得活?
我们这里卫生院醉酒一概转上级医院[呲牙笑]
1、甭管什么病人,告知死亡风险较高,签字为证。2、建议转上级医院救治,不去签字后果自负。3、住院治疗,不住院签字后果自负。4、补液观察治疗,不补液签字后果自负。5、补液后住院,不住院签字后果自负。6、补液后继续留院观察,不观察签字后果自负。7、回家后有异常即刻复诊,否则后果自负。是不是这样才与医院无关?
所以家里有个酒鬼,只要死前在医院看过,这钱就稳了!
自己喝死了还想法子讹医院的钱,会遭报应的!
醉酒病人急诊处理最麻烦的是一半几率醒了就跑掉,(大晚上喝醉进急诊,能有多少是正常人),然后费用要扣当班医生的钱。 至于说签字,都是喝醉意识不清,如果有朋友陪过来,都不敢签字,怕担责任。
医法汇的内容看了不止一篇了,感觉绝大多数内容不是普法教育,而是展现了法律界对医疗的畸形要求。他们臆想中的医院,是一个资源无限的圣洁天堂,医生都必须是无私万能的天使化身,到不到这个标准的医院一律判败诉。按照这种法制思路,医院永远不可能依法行医,这本质上是对法治的破坏。
法官是不懂呢,还是息事宁人呢,后者就是不作为
不治啥事没有,就不该给治,喝死活该
所以最好不要学医!真的很无奈!很累
酒蒙子
宣教一定要到位,这个很重要。
医院好难啊,救不救都要赔钱
叫你住院或者留观,大部分人不同意的
你妈!!!!
无进一步处理建议记录及其观察记录、交接班记录,病员去向记录。一个门诊病人要写这么多记录?自行离院概不负责[流鼻涕]
死一个赔二十万
这是法律的病态呀,得治[笑着哭][笑着哭][笑着哭]
给医护人员弄个记录仪很难?
我一猜就知道呕吐窒息了[笑着哭]
不管怎样只要告医院没有不赔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