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误诊致癌症恶化?患者术后索赔291万能否被支持?丨医法汇

医法汇 2025-04-10 09:54:17

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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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患者武先生(58岁),5年前到市医院就诊,被查出患直肠良性肿瘤,后在该院进行手术治疗,术后回家疗养并定期复查。半年后,受公司医院广告宣传引导到该院进行病情复查,该院医生判断其患直肠息肉,后患者先后多次到该院就诊。8个月后,患者因感身体不适,再到该院进行复查,被告知诊断除直肠肿瘤切除后恶化为直肠恶性肿瘤外,还查出新患眩晕综合症和消化性溃疡,行直肠切除术。

8个月后,患者再次在该院住院一个月,除恶性直肠癌外,又被诊断出慢性胃炎、慢性食管炎、糖尿病,病情进一步恶化,行会阴联合直肠癌根治术加结肠造瘘术等大手术。出院一个月后,患者先后两次到某大学医院治疗,被确诊患直肠恶性肿瘤并进行了化疗。后因经济原因,转至区医院继续进行抗癌治疗。

患者认为,其在公司医院治疗之前市医院的检查中,以及在公司医院治疗之后的病情恶化的情况下,在某大学医院做的化疗检查,以及在区医院做的检查结果当中,都没有检查出其患有胃肠息肉,公司医院存在误诊,造成患者病情恶化为恶性肿瘤。起诉要求公司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91万余元。

法院审理

患者向一审法院申请鉴定,鉴定的内容为公司医院将直肠肿瘤诊断为直肠息肉并按直肠息肉进行治疗的行为是否为医疗损害行为;医院将直肠肿瘤诊断为直肠息肉并进行误诊误治的医疗损害行为与患者直肠良性肿瘤迅速发展成直肠恶性肿瘤以及并发眩晕综合征、消化性溃疡、慢性胃炎、慢性食管炎、糖尿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院的误诊误治的损害行为对患者的直肠良性肿瘤迅速发展成为直肠恶性肿瘤以及并发眩晕综合征、消化性溃疡、慢性胃炎、慢性食管炎、糖尿病的原因力或参与度大小。法院先后委托3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3家鉴定机构均以超出鉴定机构技术条件或鉴定能力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鉴定决定。公司医院认为其诊疗行为没有过错,且本案已超诉讼时效。

一审法院认为,患者在公司医院诊疗几次后,因认为治疗感觉不好至其他医院进行治疗,此后未再到公司医院进行诊疗。在事隔5年后才向法院起诉,且其未提交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因此其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患者目前并无充足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案涉病症存在误诊以及由此导致其他并发症,要求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患者的诉讼请求。

患者不服,提起上诉。其认为被告医院是以行医之名搜刮患者的钱财,未按照诊疗规范对其进行治疗,造成本应进行直肠手术后的恢复治疗,却横生出一个胃肠息肉手术,以达到敛财的目的。在一审中,医院辩称患者只是进行门诊,没有提供手术记录。患者认为医院按照肿瘤诊疗规范,有义务保存患者的就诊记录,包括门诊记录。同时患者做的是胃肠息肉切除手术,这本就不是一般的门诊内容,无论手术大小都应有相关的手术前的准备记录、手术过程的记录以及手术后情况的记录,但一审中医院在患者的要求下并未提交相应的病历资料。由于医院的误诊,造成患者病情恶化为恶性肿瘤,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医院辩称患者在一审中已提交门诊病历,门诊是可以手术的,患者的主张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多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均被退案,也即现有证据尚无法认定医院在对患者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更无法认定患者所述损害后果与医院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应由患者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医疗损害鉴定是解决医疗纠纷的核心问题。该类案件不仅涉及法律问题,更涉及到复杂的医学问题,专业性非常强,而法官及患方均不具有医学方面的专业知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患方往往需要通过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来完成其举证责任,故此,目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判,往往都需先经过医疗损害鉴定程序,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也就成为法院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关键证据。

据医法汇《2024年全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数据显示,2024年患方败诉的案件中,未进行鉴定的案件占比52.21%,虽然较2023年的56.47%,减少了4.26%,但依然位居患方败诉原因的首位。纵观医法汇近3年《全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数据,2023年患方败诉的案件中,未进行鉴定的案件占比56.47%,2022年占比41.90%,连续3年位居患方败诉原因的首位。未进行鉴定的主要原因主要在于患方不认可病历资料导致鉴定机构退回鉴定、鉴定机构以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为由退回鉴定、患方申请鉴定不予缴费或者坚持不鉴定等情形。本案中的3家鉴定机构即以超出鉴定机构技术条件或鉴定能力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鉴定的决定。

门诊指在医疗机构内,由医务人员根据患者有效挂号凭证提供疾病咨询、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康复等医疗服务的行为。门诊诊断应当区分主要诊断及其他诊断。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门诊病历等医疗文书管理,将门诊病历与患者唯一身份标识关联,开展门诊病历点评及质量控制工作,保障门诊病历内容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还应当制定门诊手术和有创诊疗的目录,认真执行有关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严格把握适应证,根据患者病情、手术级别、麻醉方式等,制定具体的术前讨论、手术安全核查、手术部位标识等制度及流程,确保门诊有创诊疗和手术的安全。门诊手术记录内容应当包括手术时间、手术名称、手术级别、术前诊断、术后诊断、手术者及助手姓名、麻醉方式、手术经过、标本去向等。

门诊质量管理是医疗机构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是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的重要措施。《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均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并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病历管理制度、术前讨论制度及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等。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完善门急诊管理制度,规范门急诊质量管理,加强门急诊专业人员和技术力量配备,优化门急诊服务流程,保证门急诊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并把门急诊工作质量作为考核科室和医务人员的重要内容。

另外,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该条中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一种主观状态,在很多情况下,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受害人不一定能够马上知情。此处应注意的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义务人”两个条件应当同时具备。诉讼时效是民事法律的基础性制度,其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当事人长期不行权,致使相关法律关系处于长期不安定的状态。

本案医方虽然"险胜",但是暴露出涉案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诸多缺陷。病历管理、时效意识、举证能力,这些看似冰冷的法条背后,实际上是对生命的敬畏与对公平的坚守。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医疗行为,严格执行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将法律风险防范融入日常管理。患者则应善用法律武器,及时维权,理性解决纠纷。唯有医患双方共同遵守规则,才能实现医患关系的良性循环,才能让医疗真正成为守护生命的最后防线。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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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5-04-10 13:37

    医闹!

  • 2025-04-11 15:28

    要么就是在讲故事,既然做了肠息肉摘除那肯定有病理报告的,医生有没有给他做病理检测?社区医院做的手术吗

  • 2025-04-11 07:55

    医院说你得癌了,来化疗,钱花光了头发掉没了,过了时效后,医院说治好了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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