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姜某是金红棉花园业主,2012年12月在金红棉花园业主大会筹备会议上,选举出了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成员,审议通过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管理规约》并决定选聘金红棉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金红棉花园的物业管理企业。金红棉花园业主委员会于2013年在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成立。《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
金红棉花园共有业主807户、其中10户房屋的业主为开发商广州宏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4年1月4日,业委会向小区内的797户业主(未包括开发商)发出《金红棉花园业主大会书面表决书》,就有关该小区内续聘金红棉花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自2014年2月起调整物业管理费进行表决,并要求业主在2014年1月30日24时之前将该书面表决书投入小区门口投票箱或寄送居委会;同时还载明,根据《金红棉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12条规定,在规定时间内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截至2014年1月30日24时,业委会共收到表决票297票(其中同意票为169票,不同意票为114票,意见不明确为14票),无反馈意见的共有500户。
该小区内总建筑物面积共为121,379.50平方米,同意票的业主建筑面积共为25,459.26平方米,不同意票的业主建筑面积共为16,946.81平方米,不明确票业主的建筑面积共为1890.76平方米,退信票业主的建筑面积共为13,869.05平方米。2014年2月3日,业委会发出2014年4号公告,就续聘物业公司和物业费调整提议表决结果予以公告,决定业主大会继续选聘金红棉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金红棉花园物业费标准自2014年2月起进行调整,由原来的1.25元/平方米/月调整到1.45元/平方米/月。姜某认为《业主大会议规则》在表决投票时,小区业主主持有投票权的总数为807票,表决票309票其中同意票仅有293票,
所以参加投票的人数不到小区业主数的1/2,所以上述议事规则的通过是无效的。根据法律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力的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所以业主委会公告是无效的。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公告。
被告金红棉花园业主委员会辩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已经过登记备案,当属有效。业委员根据该议事规则所作的2014年4号公告合法有效,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是全体业主集中意志的代表者,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根据《物权法》规定,一般事项采用人数和面积双重过半数的表决机制。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12条规定,在被告业委会按照业主登记的联系地址寄出的表决书中,投同意票的业主数及已送达但没有回馈意见视为同意票的业主数之和已超过该小区总业主数的半数且该部分业主的建筑面积也已超过该小区总建筑面积的半数以上,已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据此,可以确认被告业委会作出的公告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有效。现原告以上述议事规则无效为由,要求撤销被告业委会2014年4号公告,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