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科体检中的飞行实测在招飞体检时该如何理解

飞翔云端之上 2025-02-18 17:27:51

2024年9月1日,新版《民用航空体检鉴定医学标准实施细则(AC-67-FS-001R1)》正式实施。招飞体检在满足该细则Ⅰ级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的基础上,还需满足约10个差异性要求。根据新标准,外科部分没有差异性要求,也就是说招飞体检外科和年度体检外科的要求是一样的。但是在外科体检中,存在诸多需要依据飞行实测才能鉴定的内容,这些情形在招飞体检中该如何执行呢?这些内容如下:

A3.10.1体重管理

Ⅰ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BMI如超过正常范围,应按下列情况进行评定:

(1)BMI<18.5kg/m2且骨骼肌肉发育不良,或BMI≥32.0kg/m2,应行运动系统实际能力测试;

(2)24.0kg/m2≤BMI<28.0kg/m2,应建议其控制体重;

(3)BMI≥28.0kg/m2,应由航空医师随访管理,同时作为危险因素由内科、耳鼻喉科及主检医师综合评估。

A3.10.2运动系统实际能力测试

Ⅰ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骨折畸形愈后、肢体残缺、肌力下降、外伤或手术后功能障碍等,可通过运动系统实际能力测试来评估申请人能否安全履行职责。运动系统实际能力测试应按照运动系统实际能力测试单的科目进行,由飞行标准监察员或飞行检查员,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1《民用航空驾驶员运动系统实际能力测试单》实施,并出具检查意见。

A3.10.3脊柱侧凸

Ⅰ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若脊柱侧凸明显,应全面评估脊柱功能,包括但不限于有无病理改变、脊柱四肢活动功能及肌力检查等,必要时可进行运动系统实际能力测试。

根据标准细则,如果招飞学生出现以上情形时需要进行运动系统实际能力测试才能鉴定。但是,在招飞阶段进行运动实际能力测试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因此也就意味着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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