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屈光度的判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目前常见的屈光度判定方法包括小瞳孔电脑验光,散瞳后电脑验光,散瞳后人工检影验光,散瞳后插片验光,配镜处方等。其中小瞳孔电脑验光,散瞳后电脑验光,散瞳后人工检影验光属于客观验光法,散瞳后插片验光,配镜处方属于主观验光法。所谓配镜处方就是佩戴的眼镜的具体度数,包含矫正度数以及其他相关的视觉参数。
既往民航招飞体检中,对于屈光度的判断主要依据散瞳后人工检影和配镜处方,任何一个检查方法如果屈光度超标均不合格。那么新体检标准下,屈光度的认定还和之前一样吗?屈光度到底该如何判定?
根据新版《民用航空体检鉴定医学标准实施细则(AC-67-FS-001R1)》,招飞体检鉴定申请人屈光度超过-4.50D~+3.00D范围(等效球镜),散光两轴相差超过2.00D,或屈光参差超过2.50D(等效球镜),应鉴定为不合格。
根据新标准细则附录A“民用航空体检鉴定检查方法和结果判定(规范性附录)”关于屈光度的有关要求:
A5.10 屈光度
(1)可采用小瞳孔下电脑验光进行初步屈光检查,申请人屈光度大于等于标准0.75D者,应终止检查;
(2)小瞳孔下电脑验光屈光度在标准边缘(±0.50D)时,应在睫状肌麻痹状态下,经电脑验光或检影验光等客观验光后,进行综合验光仪或者插片试镜检查,以确定其屈光度;
(3)屈光度检查结果应以矫正远视力为1.0时所配戴的镜片度数为准进行判定,其中近视以配戴镜片的最小度数为准,远视以配戴镜片的最大度数为准;
(4)招飞体检鉴定申请人招飞复检时,如屈光度较招飞初检时变化不超过±0.50D范围,可视为其屈光状态属于自然进展变化,而进行综合判定。

综上,根据新版标准细则的具体规定,单纯散瞳后电脑验光或人工检影验光屈光度超标均不能作为直接淘汰的依据,而应根据插片验光的结果为准。散瞳后插片验光应以矫正远视力为1.0时所配戴的镜片度数为准进行判定,其中近视以配戴镜片的最小度数为准,远视以配戴镜片的最大度数为准。
对于体检医生而言,标准规定的验光要求通常很难完成,尤其合并散光的时候,如何进行综合验光具有很大的挑战。个人认为远期对于屈光度的判定最终会以配镜处方为准。
因此,在新标准早期执行阶段,相当一部分的体检机构或体检医生仍然以散瞳后人工检查影验光作为屈光度的主要判定标准,简单易行但容易导致不可控的冲突。个别体检机构将直接以配镜处方作为屈光度的主要判断标准。由于标准规定的屈光度的检查方法在实践中很难进行,结果通常也会有争议,远期对于屈光度的判定最终将以配镜处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