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山东高法消息,三五好友聚餐时,饮酒助兴似乎是再平常不过的事。然而,假如聚餐中有人因饮酒过量而不幸身亡,那么与其一同饮酒的朋友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呢?案情回顾 2022年1月27日晚,张某在饭店与甲、乙、丙等九位朋友聚餐。聚会伊始,张某携带了三瓶白酒,并额外向饭店购买了一箱啤酒。用餐过程中,有两名朋友自愿提前离席。此时,甲与乙在醉态明显的情况下继续互相敬酒和劝酒,一直饮酒至晚上十点左右。聚餐结束后,乙因醉酒被送往卫生院,而甲则由其兄弟丙护送回家。到达后,丙发觉甲的情况异常,立刻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但遗憾的是,甲于2022年1月29日因抢救无效不幸去世,死因被认定为急性酒精中毒、呼吸心跳骤停、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急性肺水肿和吸入性肺炎。为了追求赔偿,甲的父母及两名子女作为原告,将当晚饭局上的其他八名同桌者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种损失,金额超出80万元。
法院审理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认为朋友之间的聚餐时共同饮酒并无不可,但参与者理应遵守不贪杯的原则,互相之间也应当履行劝酒和提醒的责任。法院表示,甲作为一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理应具备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了解自身身体状况及饮酒可能带来的风险。但在聚餐中,他却完全放任自己,一再大量饮酒,其在此次事件中有较大的过错。作为聚餐的组织者,被告张某也负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相比于其他饮酒人,他在发现甲出现醉酒状态后,更应立即进行劝阻,并在聚会结束后多加关注甲的异样表现。被告乙同样在饮酒过程中,与已经显露醉态的甲继续进行敬酒、劝酒,对甲的过量饮酒起到了促进作用,因而需承担更大的赔偿责任。虽然被告丙在酒桌上未饮酒,但在送甲回家的过程中,他已察觉到甲的异常状况,仍没有及时将其送往医院,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先行离席的两位朋友之前对甲并不熟悉,虽然参加了聚餐但并未饮酒,并且在他们离开时,甲并没有表现出异常,因此他们不需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其余四名被告在甲与乙拼酒时未尽到规劝和提醒的义务,最终导致乙醉酒后接受治疗,并且甲因此而死亡,因而也应该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情况,法院最终判决:甲本人负74%的责任,被告张某承担10%的责任,被告乙承担8%的责任,被告丙负2%的责任,其他四名被告各负1.5%的责任。原告放弃追究丙的责任,法院最终裁定被告乙补偿原告91683.58元,被告张某赔偿原告114604.47元,其余四人分别赔偿原告17190.67元。随后,被告张某对此判决表示不满,提出上诉。在二审法院的主持下,经过调解,张某与甲的亲属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
在宴请活动中,饮酒的参与者在特定情况下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当饮酒引发意外时,同桌的饮酒者可能要对此承担责任,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形:首先是强迫性劝酒。当饮酒者以“不喝不够朋友”等言辞来刺激或威胁他人喝酒时,或在明知他人已醉酒、意识模糊且缺乏自制力的情况下,仍旧继续劝酒的行为,此时同桌饮酒者将面临法律责任。其次是明知对方酒量有限而仍劝其饮酒的情形。如果某个饮酒者明知另一位同伴的身体状况不佳,却依然劝他喝酒,导致该同伴因饮酒而诱发疾病或加重病情,同样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种情况是未能妥善护送醉酒者。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了对自己行为的控制,处于神志不清的状态,而同桌的酒友没有将其及时送往医院救助或安全送回家中,那么这些酒友也将为此承担法律后果。最后,当发生酒后驾车的情况,酒友没有对醉酒者给予阻止而导致交通事故等损害发生时,也同样需要面临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不当行为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特别是《民法典》第1165条明确规定,因过失造成他人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条法律指出,如果因为酒后驾驶等行为,导致他人受到人身损害,侵权者需赔偿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营养费用、住院期间的生活补助等合理费用。一旦造成残疾,还需支付辅助器具费及残疾赔偿金;如造成死亡,则要负责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与此同时,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被侵权人去世后,近亲属有权向侵权人要求承担相关的侵权责任。倘若被侵权者是某个组织,在组织分立或合并后,承继相关权利的组织也可以依法请求侵权人承责。此外,已经为侵权者承担被侵权人医疗费用、丧葬费的人,若侵权人尚未支付该费用,也有权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法官也在此提醒所有饮酒者,要认识到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是自己。在饮酒的过程中,应自觉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强行劝酒、铺张饮酒,或参与斗酒等不当行为。同时,每位饮酒者应在合理的限度内,尽到对他人安全的保障义务,确保聚会活动能够在安全、和谐的氛围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