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迫妇女发生性行为的是强奸罪。强奸罪所保护的是妇女的性选择权或性自由权。由于我国长期处于男权社会导致大众的观念普遍认为男女之间发生性关系“吃亏”的是女方。可近期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刷新了人们的三观:当地一位27岁的小伙子与24岁的女友恋爱三个月后由男方出面办了订婚宴,第二天又按当地习俗由女方办了回门宴。
就在回门当天两人就在婚房里发生了关系,但3天后女方却报案声称男方强奸了她。原来恋爱期间也是可以告强奸的,那么以此类推在婚姻期间是否可以告呢?如果按我国现行法条来看只要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就有可能构成强奸。这里并没把恋爱或婚姻关系排除在外。换句话说理论上恋爱期间、婚姻期间是可以告强奸的,不过我国在涉及婚内强奸的情况时一般都是从严掌握。
虽说从法条来看婚内同样可能发生强奸行为,但我国过去在实际的司法判例中一般都不会判婚内强奸。即使情况再怎么严重恶劣也是判家暴,直到1995年我国才判决第一例婚内强奸案。即使在此之后我国在面对婚内强奸这回事的时候也是慎之又慎。虽说已有过婚内强奸的先例,但在我国实际被判处婚内强奸少之又少。因此很多人以为我国不存在婚内强奸的概念,反而是现在山西大同这个案子爆出来后好多人又去查了婚内强奸的概念。
山西大同这个案子虽说现在结果还没出来,但造成的社会影响早已扩散开来。现在好多人说这会不会给那些恶意骗婚的人一定的启发呢?打着结婚的名义向男方索要高额彩礼、要求房产证加名,而如果诉求得不到满足就告男方强奸罪。除了骗婚这种情况之外是不是今后男女朋友或夫妻之间闹矛盾要分手要离婚转手就告强奸呢?这样一来恋爱结婚岂不成了一件风险极大的事?这是要弄得人人自危的节奏啊!
其实说实话当地法院面对这个案子也挺为难的。现在社会舆论大部分支持男方。可法院的判决不是依据社会舆论,而是依据法律规定和客观证据。现在客观证据恰恰对男方不利。从现在的种种迹象来看女方很大可能是有套路有算计的,但又没直接的客观证据能证明女方就是骗婚就是诈骗。说句不好听的就算不是骗婚现在索要高额彩礼、要求房产加名也几乎快成了一种常规操作了。现在某些人其实真就是把婚姻当生意的。
本案中女方家长提出要20万彩礼、房产证加名的要求。双方随即达成了协议:男方先向女方支付了一半的彩礼10万元,同时承诺于婚后一年在房产证上加女方的名字。回门宴当晚两个小年轻就发生了关系。第二天女方的母亲就找到小伙子谈话:“回去跟你家人商量一下。你们不该发生的也发生了,该结婚发生的你提前得到了。你要说话算数把结婚证领了、房本加上名字,卖完下一批猪把后面的彩礼拿过来”。
这位准丈母娘在说这话时是录了音的。这其实就是要男方提前兑现之前提出的诉求。准丈母娘的骚操作还不止于此。她又打电话来忽悠准女婿:“你们订婚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吧?”准女婿回答说:“嗯,是的”。准丈母娘又说:“那你强暴我们家闺女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吧?”准女婿又回答说:“嗯,是的”。我只能说这位小伙子太老实了。他根本想不到这些话都被录了音,他也不会想到自己正一步步落入对方设下的话语陷阱。
按说一个成年人应当理解“强暴”这个词是什么含义,但男方当时可能还根本没意识到怎么回事。也许他以为准丈母娘只是为了索要彩礼在半开玩笑地“威胁”他。可事实上他的这番回答已构成了对他很不利的客观物证。等到民警找小伙了解情况时他的回答就对自己更不利了。他居然振振有词地说:“我愿意承担这个责任”。承担什么责任?是愿意结婚对女方负责还是承担强奸行为的责任?
我只能说这小伙把一切都想得太简单了。他这样的回答简直就像是还没审就自己一五一十全招了。虽说我国刑事诉讼法有重证据轻口供的规定,但口供本身实际上也是证据之一。《刑事诉讼法》中提到的证据有八种: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显然口供也是我国法律所认可的证据之一。
现在小伙的口供和对方出示的录音证据都对他自己不利,而且强奸罪的认定本身就相对更不利于男方。我国法律对强奸行为的认定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是否发生了性关系是需要客观物证来证实的,而不能仅仅凭一句话就定罪结案。可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咋证明呢?这本来就是主观意志的东西,所以怎么找可客观证据呢?别说订婚本就是没法律效力的民间习俗,即使你就是结了婚只要证明不了没违背女方意志也可能构成强奸。
在本案中无论男女双方还是吃瓜群众都承认发生了男女性关系的客观事实。现在的争议在于男方是不是在违背女方意志的情况下发生关系的。本来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不应当让人自证清白,而是应当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可唯独在强奸案件中要去找客观物证来证明主观意志实在太难了。现在女方一口咬定并出示了客观的录音证据,加之男方自己的口供又确实有点像是招认,所以本案中的客观证据确实对男方不利。
这恰恰是当地法院为难的地方:判女方胜可能造成相当恶劣的社会影响;判男方胜却又找不出能支持的客观证据。这确实是对当地法院的一次考验。怎样才能既遵守法律规定又坚持社会正义呢?本案的判决很可能成为中国司法史上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里程碑事件。如果男方败诉是否意味着今后恋爱同居期间发生的性行为都可能被定义为强奸?如果法院通过调解让双方妥协各打五十大板是否会变相纵容一些人打着结婚的旗号圈钱呢?
这个案件已涉及到法律、道德、社会观念等多方面的问题。当年彭宇案中法官那句“不是你撞的为什么扶”造成了影响至今的社会问题。如今这个案子同样可能造成影响深远的社会问题。如果恋爱期间乃至结婚以后发生性关系都有可能面临强奸起诉的风险,那么试问今后人们还能正常恋爱结婚吗?这所影响到的绝不只是男性的利益,而是会使全社会人人自危。正如老人摔倒扶不扶那个问题一样。
事实上那种存心碰瓷的老人毕竟只是少数,但我们任何一个人见到摔倒的老人时都无法确定是真摔倒还是碰瓷的。这导致的后果就是老人真摔倒了也无人敢扶。同样并非所有女性都想用欺骗手段把婚姻当成圈钱工具。可问题是男方怎么判明正在和自己谈恋爱的女性是怎样一个人呢?虽说骗子可能只是一小撮人,但骗子额头上没写字,那么万一自己碰上了岂不就有可能倾家荡产锒铛入狱吗?
由此可见如果这个案子处理不好确实会造成相当恶劣的社会影响。可另一方面从目前法院方面公布的信息来看客观证据又确实不利于男方。这恰恰正是这个案件复杂棘手的地方,也是考验当地法院智慧的地方。我们不希望看到因为这个案子引起性别对立。无论男性还是女性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得到保护。没人会希望生活在一种人人自危的社会环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