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十条规定:仲裁裁决涉及下列事项,对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1)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
(2)停工留薪期工资或者病假工资;
(3)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
(4)工伤医疗费;
(5)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6)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第二倍工资;
(8)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9)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10)其他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争议事项应当以仲裁裁决的单项金额为准。即便是各项裁决结果的合计超过了金额标准,只要各单项的金额未超出标准,即可以适用终局裁决。
即是说,员工提出多项赔偿请求,裁决赔偿合计可能达到十几万,但每一项的金额都不高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也可以裁决为终局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