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难事故后,数百万遗产如何继承?

行摄阿晁 2024-04-24 02:54:12
空难事故后,数百万遗产如何继承?

关键词:

空难 遗产 法定继承 共有物分割

摘要:

女儿(小李)和外孙(黄小小)因在2015年2月x日上午搭乘台湾xx航空公司航班时遭遇事故,于当天上午11时在台北市南港区经园路水门外遇难。年过七旬的父母(老李二人)与女婿(黄某)因对空难事故后,女儿和外孙身故后产生的数百万遗产分配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两位老人作为原告,女婿作为被告,诉诸法庭[1]。

提出问题:

一、女儿和外孙的先后死亡时间如何认定?

二、不属于遗产的特殊财产,应当如何分配?

三、女婿账户下的财产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如何分配?

要点分析:

一、女儿和外孙的先后死亡时间如何认定?

女儿和外孙在搭乘同一班飞机死亡,二人死亡时间的判定决定了两位老人和女婿各自能够分得的遗产份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现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法院认为:由于本案被继承人小李及其儿子黄小小系在同一坠机事故中死亡,而其死亡先后时间不足以确认,故应推定小李先于黄小小死亡,小李的遗产应先分割成其父、其母、其夫、其子等四人各四分之一,而后其子黄小小所继承之份额转由黄某继承。

二、不属于遗产的特殊财产[2],应当如何分配?

本案中,航空公司及保险公司给付的赔偿款、保险金,死者单位给付近亲属的丧葬费等,不属于遗产,在本案中系作为共有物进行分割。

死亡抚恤金、保险赔偿金等基于特定身份而产生的财产权,由死者所在单位、组织、投保机构将特定金额给付给死者近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由此在死者近亲属或法定继承人之间形成的是财产共有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 (2004)民一他字第26号】,“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实务上[2],在继承案件中,如有权获得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金等财产的近亲属均作为当事人参加案件审理,并提出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金等财产的分割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处理上述财产的分割。

法院认为:由于理赔款、保险金、丧葬费、补助款、抚恤金给付的对象为死者直系亲属、配偶或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其含有一定的精神抚慰作用,故可参与分配的人员应以实际发放时为准,由于黄小小与小李系在同一天死亡,其不应再作为该部分共有物的分配对象,而应由原告二人和被告三人按各三分之一的份额分割。

三、女婿账户下的财产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如何分配?

1、银行存款中的理财收益,应当计入夫妻共同财产

2、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在夫妻一方死亡后,除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理财等投资所产生的赎回及收益外,其他的银行进出账均不应视为遗产之增减。

“小李系2015年2月x日死亡,故本院依法认定该银行账户2015年5月25日转入最后一笔理财分红款2178.08元后的余额475284.86元为黄某与小李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主张2015年11月1日交的3笔社保等费用应扣减,未得到法院支持。”

“双方均确认活期账户余额为10044.63元,但被告主张其于2016年6月7日购买了东方金账簿货币7633.63份,本院认为,该投资行为发生在立案后,与继承无关,仍应确认活期余额10044.63元为夫妻共同财产。

3、分配比例:对于夫妻账户中的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应当作为女儿的遗产予以分配,即:原告二人各继承四分之一,被告黄某继承二分之一。

四、总结

关于遗产的范围,原《继承法》第三条对哪些属于遗产采取列举式规定,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对遗产的概念采用了概括式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不属于遗产的特殊财产有:(1)人身权如: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等;(2)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如:署名权等(财产性权利可以被继承);(3)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金等(死亡后取得);(4)农村宅基地(农民集体所有)、使用权房(产权属于国家或集体);(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股权、合伙财产份额可以继承,但涉及的人身权益需要结合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及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规定来判断)等等。

本案中,从女儿去世直至法院判决,经过了一年半的时间。不要考验人性,若生前制定遗嘱,可以避免身故后家人之间纷繁复杂的财产纠纷。

[1]本文改编自(2016)闽0203民初8035号案例,为尊重当事人隐私,文内均为化名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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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摄阿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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