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一片混乱,李世白身上除了几元食堂菜票和一个红塑料小本外,再无他物。刘学保和李世白很快被送往医院。刘学保接受了切腕手术,而李世白因头部伤势过重,加之在送往医院途中还遭人殴打,且到医院后抢救不及时,最终死亡。
案发后,警方迅速展开现场勘查与调查。然而,诸多迹象表明,所谓李世白 “反革命炸桥” 一事疑点重重,现场并无证据能证实这一说法。刘学保不断诉说李世白企图用炸药包炸桥,自己为保卫大桥,如何与李世白殊死搏斗,甚至称自己冒着生命危险从桥墩上抢出炸药包,在跑离大桥扔出炸药包的瞬间,炸药爆炸导致自己手指被炸掉。由于李世白当时属于统管对象,加之已经死亡,因此,刘学保的说法被采信。
刘学保由此被记一等功,还被提拔为营副教导员,甚至当选为代表。很多报纸纷纷登载他的 “英雄事迹”,并配发社论号召民众向他学习。他的 “事迹” 更是被写进学生课本,编成小册子,一时间,刘学保成了众人敬仰的对象。
但李世白的亲属却始终无法相信这一切。他们了解李世白,坚信他不会做出这样的事。改革开放后,连城林场的职工、部队的指战员以及李世白的家属,多次向上级有关单位和领导写信反映情况,言辞恳切,强烈要求全面复查此案。终于,在 1983 年 7 月,兰州市委与兰州军区联系协商后,成立了由地方和军队七个单位组成的联合调查组。根据市委书记王金堂的指示,联合调查组开启了漫长而艰辛的调查之路。
他们先后奔赴 6 个省、市,深入 16 个县区,走访 34 个单位,调查访问 90 多人,收集了 79 份证明材料、27 张照片以及 21 份复印件,这些珍贵资料为揭开案件真相提供了重要依据。随后,兰州市委决定将此案交予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市公安局抽调骨干力量组成专案组。专案组在联合调查组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借助专业力量。兵器工业部研究所提供了科学数据,白银公司的专家进行了科学实验,在此基础上,专案组展开了一系列现场侦查实验。
刘学保曾自述,“当我正要高喊来人活捉李世白时,突然发现大桥冒出蓝色的火花,我马上意识到这是敌人要破坏大桥”,便一口气冲上大桥第二支撑孔,“立刻发现有一个脸盆大的炸药包”。可当年参与现场勘验、检查的同志明确证实,当时特意查看过桥东第二支撑孔,根本没有任何放置或取走炸药包的痕迹。
专案组为验证刘学保说法的真实性,在一位工程技术人员的协助下,特意选择 1983 年阴历十一月十六日,即 17 年前案发的阴历同一天,因为这天的温度、风力、月光基本与案发时一致。他们反复进行了十几次实验,结果表明,工业导火索即便经过较强的屈折揉搓,在燃烧过程中也不会冒火发光,仅仅是在刚点燃或烧完时两头冒出红色火花。
若按照刘学保的说法,李世白 “点燃导火索” 后返回原路 80 米与他搏斗,他再到 80 米外的桥墩抢出炸药包,然后跑离大桥 30 米在河滩爆炸,以最快速度计算,需燃烧导火索 3.4 米,这与部队模拟实验结果 3.5 米基本相符。但这一长度与现场提取的唯一一节仅 20 公分长且燃烧过的导火索皮严重不符,也与刘学保交代的 “一豁扎”(即手的拇指和中指叉开的长度)不符。
从炸药爆炸威力来看,以当时报刊登载的刘学保 “英雄事迹” 中所说的 5 公斤炸药包为标准,它在距爆心 1 米处爆炸,超压可高达 44.33 大气压,足以致人粉身碎骨;即便在距人体 9 米处爆炸,超压仍可达 0.305 大气压,同样会使人受到中等程度损伤,如听觉器官受损、挫伤和骨折。
哪怕是一个 50 克的炸药包,在距爆心 1 米处爆炸,超压也有 1.026 大气压,足以造成人员死亡。而刘学保受伤后两天对军区总医院医生自述,“将炸药左手拿着往外掷时炸药爆炸”。可他除左手被炸飞食、中、环三个指头,炸断小指,掌骨顶端骨折外,“意识清楚,体位自如,全身皮肤未见异常,头部器官正常,心肺阴性,四肢关节无异常”。现场也没有留下炸药爆炸后的炸点、地面抛出物、烟痕,以及冲击波对地、物造成的毁坏现象。
经白银公司专家实验,用人指粗细的猪尾弯成人拳状,中间插入八号纸雷管引爆,结果证明刘学保的左手伤充其量是由一个雷管、或由雷管引爆一个不到 10 克的极小爆炸装置所致。
此外,刘学保在 “讲用” 中称与李世白搏斗时,李先用头将他顶倒在地,又紧紧咬住他的右手,他翻过身后发现桥上冒出蓝色火花,便迅速抽出腰间的斧子向李砍去。但要知道,刘学保当晚翻穿雨衣且紧扣纽扣。实验表明,一个穿着雨衣并紧扣纽扣的人,在与他人搏斗时,根本不可能将雨衣内腰间插的斧头抽出来。
据窑街矿区的医生和兰州军区总医院的病历证实,刘学保的右手根本没有伤痕,所谓李咬他一口纯属无稽之谈。反观李世白,“颅顶头皮裂开,颅骨有开放骨折”,显然是被现场发现的沾有血迹的斧头所致。
经过大量的证人询问、证词比对以及严谨的侦查实验,真相终于浮出水面。原来,刘学保为了成为 “英雄”,精心设计了这个圈套,凶残地杀害了李世白。1985 年 7 月,刘学保被公开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