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这个社会,虽然在一些方面看起来是非常开放的,但实际上其内部的保守力量也同样强大。比如对宗教的态度上,从某个角度来说,美国甚至比传统的欧洲大陆在宗教方面更虔诚,社会受到宗教的影响更大。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在堕胎问题上的社会争论。
20世纪70年代之前,在宗教以及保守观念的控制下,美国绝大多数州的法律中,都认定任意堕胎是违法的。随着女性主义的觉醒,伴随着“罗伊诉韦德案”的宣判,美国也才在1973年,首次在宪法的层面将有限的堕胎权还给女性。(由于美国属于判例法系,判例在被推翻之前,都是可以当作法律条款存在)
事件要回溯到1970年前后,一位化名为杰内·罗伊的妇女起诉达拉斯市的检察官韦德,提起了一个挑战德克萨斯州刑事堕胎法(Criminal Abortion Law)合宪性的集体诉讼。该法令规定,除非因为维护孕妇的生命,州内一律禁止妇女实施堕胎手术。
罗伊主张:德州限制堕胎的法令剥夺了她在妊娠中的选择权,因为她既无钱到可以合法堕胎的州进行手术,又不能中止妊娠,所以,分娩之后不得不将孩子交给了不知身份的人收养。德州限制堕胎的法令使得她无法自主地决定在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为何种理由而终止妊娠。
被告德州政府在诉讼中辩称:生命始于受孕而存续于整个妊娠期间,所以,怀孕妇女在整个妊娠过程中,都存在着保护胎儿生命这一国家利益。宪法中所称的“人”包括胎儿在内,非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剥夺胎儿生命是联邦宪法修正案第14条所禁止的行为之列。
该案最终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1973年,联邦最高法院以6:3的多数意见裁定,德州限制堕胎的法令过于宽泛地限制了孕妇在妊娠过程中的选择权,侵犯了联邦宪法修正案第14条所保护的个人自由,构成违宪。
“罗伊诉韦德案”所获得的至今仍有影响力的主要判决内容有以下两点:
1.州刑事堕胎法,比如本案所涉及者,规定不管在孕期的任何阶段及堕胎所涉其他利益,只有为挽救母亲的生命而实施的堕胎手术才不是犯罪。这种规定违背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所规定的正当程序条款,受该条款所保障的隐私权包含妇女终止妊娠的决定权。虽然不能剥夺上述权利,但是州具有保护孕妇健康和潜在人类生命的利益和义务,在妊娠的不同阶段,各种利益都在发展,且都可能在利益平衡中占据主导地位。
(a)在妊娠的前三个月,孕妇的主治医生有权依据临床判断决定并实施堕胎。
(b)妊娠三个月之后到胎儿具有在母体外存活的可能性之前,为了保障孕妇的健康,州可以规制堕胎,但是规制措施必须与孕妇的健康合理相关。
(c)在胎儿具备存活能力之后(一般第24周至第28周,也就是六个月以后),为了保护潜在的人类生命,除非根据适当的医学判断保护母亲的健康或者生命,州可以规制乃至禁止堕胎。
2.州可以规定,除目前已获得州执业许可的医生之外,任何人不得实施堕胎。
虽然自判决生效后,至今仍有很多人对“罗伊诉韦德案”持有反对态度,且每当保守派上台后,都希望通过对大法官的任命来去推翻“罗伊诉韦德案”。但时至今日,这个判例依然是美国关于堕胎最为重要的一次辩论结果,也可以看作是影响整个世界的一次对堕胎权的公开讨论。
同时该判决结果也基本决定了当今美国对于堕胎问题的一个基本判断,其中关于妊娠三个阶段的划分,被各个州用作立法的基础,简单地说,就是怀孕三个月内女性有堕胎自由,三个月到六个月之间女性有有限的堕胎权,而六个月以上的堕胎除非是为了保证女性的生命安全,否则就会被认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