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郑灿煌与已回日本十四年无联系的妻子要求离婚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1967年6月15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5月22日〔67〕法民字第14号函已收悉。经审阅认为:如知女方下落,可由郑灿煌直接去信或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征询女方对离婚的意见;如女方下落不明或拒不答复,可缺席判决。以上意见,供参考。
此复。
附: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函
(1967年5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
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略称:湖北省船舶修造厂工人郑灿煌,台湾省人,现年51岁,1953年自日本回国,当时曾要求其日籍妻子筒井美子(现年43岁,住日本神户市大石新才家1—20)及女儿筒井照子(现年十九岁)同来中国生活,遭到拒绝。郑回国14年来,与其妻、女没有联系。现因年岁渐老,又有病,故申请与筒井美子离婚,以便再娶。因系涉外案件,该院请示应如何办理法律手续?我们认为,郑灿煌夫妻分居已经14年,双方又无通讯联系,现郑提出离婚要求,拟不征询女方意见,予以缺席判决离婚,判决书交由郑灿煌直接寄给女方,是否可行,请速批复。如须征询女方意见,函件应通过什么手续寄递,亦请明确指示。

法治中国系列·民法(涉外婚姻)21:关于郑灿煌与已回日本十四年无联系的妻子要求离婚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