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投保车辆牌照与事故车辆牌照不一致,谁来承担责任?

法鼎开鉴 2024-10-10 17:39:17

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双方以为通过保险公司理赔即可解决,不料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却以保单上记载的车牌号与事故车辆实际车牌号不一致为由拒绝赔付。那么,谁来承担责任?

一、案情介绍

2023年4月,案外人阿某将己有的两台拖拉机(牌照分别为新31Y4xxx和新31Y1xxx)中的一台(新31Y4xxx)卖给了被告艾某。2023年9月26日,艾某驾驶该拖拉机在岳普湖县某单位院子里倒车时与李某停在院子里的新Q6Axxx号牌小型汽车发生碰撞,致使新Q6Axxx号牌小型汽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岳普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艾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本案原告无责任。新Q6Axxx号牌小型汽车车主欲向新31Y4xxx拖拉机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以保险单上的车辆牌照与事故车辆牌照不一致为由拒绝赔偿。故李某自行花费2600元将车辆维修后,将艾某和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维修费用。

二、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投保车辆牌照与事故车辆牌照不一致是否构成保险公司拒赔的合理理由。在本案中,虽然投保车辆和实际事故车辆牌照不一致,但根据被告艾某提供的证据可以得出,保单中的车辆的品牌、型号及发动机号码等关键信息均与事故车辆完全一致。这些信息足以说明事故车辆即为保险单中载明的被保险车辆,对于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法院不予采信。因此,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其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付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按照强制保险财产赔偿标准给原告李某赔偿2000元,剩余的部分由被告艾某承担。

三、法官提醒

在投保人与承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承保人作为专业保险机构,在开展保险业务时负有对投保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的义务,因审核不严和疏失所造成的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同时,提醒广大车主朋友,在进行投保时,最好选择官方平台或直接至保险公司柜台购买,且应认真核对车辆信息和保单信息是否一致,发现错误应及时要求保险公司予以更正,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宋玉龙、图鲁尼阿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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