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四种情况
举例:公司与吴某于2013年5月7日建立劳动关系。
第一种情况: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即自2013年6月7日至2014年5月6日),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该公司应向吴某支付2013年6月7日至2014年5月6日期间的双倍工资,更确切地说,是在工资之外再向吴某支付11个月的工资作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经济代价,这也意味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上限是劳动者11个月的工资。
第二种情况:如果该公司在2014年4月10日与吴某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那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支付期间则为2013年6月7日至2014年4月9日。
即:支付期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三种情况:如果公司与吴某2014年5月7日以后还未签订劳动合同,则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不需要再向劳动者支付满一年以后期间的双倍工资。
第四种情况:如果公司不与员工订立无固定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支付时间多长,法律未明确。
二、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也要支付二倍工资
很多用人单位认为已经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了,期满了续不续签关系不大,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一、案例:
小王与公司签订两年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从2016年3月30日至2018年3月29日止。两年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没有和小王续签劳动合同。同年11月公司提前一个月与小王发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
二、结果:
1、小王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1、小王可以向公司要求支付2018年3月30日至2018年11月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三、分析:
1、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这份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已终止。此时用人单位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其工资福利等待遇也没变,双方未表示出异议,并不意味着原签订劳动合同的延续,这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双倍工资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针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该款规定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解析:
1、法律规定的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比如:加班费)发生的争议才不受到时效的限制。
2、双倍工资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
原因:双倍工资中一半是正常的“劳动报酬”,另一半则是一种惩罚性的赔偿金,基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合同的违法行为产生的,并非劳动报酬,因此它的时效起算日为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并非劳动关系解除后一年。更不是: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该款规定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