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早教归谁管?教育部答复!

老梁市监论闻 2024-07-24 03:00:49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和加强管理幼儿早教专门技术培训和中小学‘补课’事项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工商总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培训行业设置准入门槛

《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同时,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同时,按照国务院要求,设置准入类职业资格和各类具有准入性质的资格、资质及上岗证,须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且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尽可能降低就业创业门槛。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切实履行责任,加强对培训行业的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培训行为,促进培训行业健康发展。

二、关于规范教育收费,强化财务管理

近年来,围绕规范教育收费,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畅通信息反映渠道。2014年1月起,教育部受理中心通过教育乱收费举报专线010-66096145/6146,专门受理教育乱收费诉求。二是完善收费管理制度。《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学期或者学年收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30天后执行。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第四十九条规定:“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参照执行”。三是强化税收管理。按照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对于与校外培训机构存在任职受雇关系的,其收入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与校外培训机构不存在任职受雇关系的,其取得的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教育服务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校外培训机构只要办理工商登记,一般均已纳入税务管理,按规定缴纳税款。同时定期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加大对涉税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充分利用税收“黑名单”制度,全面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的涉税行为。

三、关于加强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规及失范办学行为

《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强化民办教育督导,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加强对新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资格审查。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教育部会同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重点开展了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规范教师行为。2015年教育部出台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明令禁止中小学教师参与有偿补课。二是加强信息收集公示。2012年9月,教育部开通统一监督举报电话010-66092135/3315,统一受理群众各类来电诉求。另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充分注意发挥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网络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妥善处理相关消费纠纷并将相关信息通报教育主管部门。三是强化市场监管执法。为严格管理教育培训类广告发布行为,2015年新修订的《广告法》专门增加了教育培训广告准则。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强化对相关校外培训机构的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曝光典型违法广告,震慑违法主体。

四、关于加强培训教育行业自律建设

《若干意见》第二十九条规定:“积极培育民办教育行业组织,支持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下一步,教育部与相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协作,并充分发挥相关行业组织的作用,形成合力,引导教育培训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民办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7年9月22日

来源:教育部网站

0 阅读:3

老梁市监论闻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