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商人何魏出资660万元与另外13人合伙,斥资数千万元购买了一组8亿元的不良债权资产包。
何魏说,“本以为以小博大,投入了近千万元,能够获得丰厚收益,至今不仅本金没有收回,还被合伙人起诉,被法院裁判倒欠合伙人数百万元欠款,以致我前后损失约数千万元”。
如此不合常理的情节背后,究竟发生了什么?
资产包不翼而飞2012年11月26日,何魏与陆某成等13人合伙并达成协议,共同向宜宾市一公司购买其竞标所得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的一个金融债权资产包。
为方便管理,合伙人协议约定将该资产包转让至凌某标、邱某民、何某秋、薛某树四人名下,由四人管理,资产包权益属全部合伙人按投资比例享有。彼时,何魏投入了260万元,占整个资产包权益的10%。
同年12月24日,合伙人之间又进行了一次债权的内部转让。何魏与凌某标等4名债权人代表,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该资产包80多单中的48单债权,以14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何魏。
根据约定,何魏在支付200万元的定金后,债权人代表就将该48单债权的原始凭证存放在债权人代表何某秋开办的宾馆的保险柜中,钥匙由另外一名债权人代表薛某树掌管,密码由债权人代表邱某明掌管。
协议同时约定,在付清全额价款1450万元之后,才将资产包全套手续、保险柜钥匙、密码等全部移交给何魏。
由于资金不足,在何魏支付了400万元的款项后,又以借条的形式,确认尚欠资产包中8位债权人的债权转让款300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为2014年1月30日。
此后,由于何魏未能如约支付余下款项,原协议内容并未实质履行。然而,其他合伙人却在未解除原协议、未告知何魏的情况下,私自从多人共管的保险箱中,获取债权原始凭证,将案涉债权先后多次,一债多卖转让给了他人,并导致了后期债权纠纷诉讼的发生。
一债三卖事后何魏才发现,债权人代表与自己签订转让的48单债权中,有1单早在2013年6月5日(内部转让债权过程中),就被人私自从保险柜中提取了债权原始凭证等手续,向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判决支付本息154万余元。
同年,个别合伙人又如法炮制,在未告知何魏的前提下,通过向法院起诉,追讨了3单债务。
在实现部分债权的同时,个别合伙人,又开始瞒着何魏向他人大规模转让债权。
2014年9月18日,债权人代表将资产包中的41单债权,作价1650万元打包转让给成都财之道商贸有限公司(下称“财之道公司”)。
“但是,他们最初告诉我的转让价格是1000万元,是后来打官司才暴露了真实交易价格”,何魏说,“这说明从头到尾,这帮人都在明里一套,暗里一套,欺骗性的小动作不断”。
2018年9月18日,陆某成、薛仁树等8人,又将资产包中剩下的所有债权(含何巍300万元借条涉及债权),作价50万元转让给了案外人谢某华。
2019年1月10日,陆某成与薛某树等7人又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取得了何魏2013年12月30日以《借条》形式确认、未实质性转让的债权。
派出所出疑似出具虚假证明在眼花缭乱的债权转让的同时,何魏本以为能够拿回本金,并获得一定的回报,但后来事情的发展出乎了他的意料。
2019年1月29日,陆某成以何魏借款300万元未能偿还为由,向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90万元。
2019年7月17日,翠屏区法院作出(2019)川1502民初93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陆某成主张的300万元借款及利息诉讼请求,因《债权转让协议》而产生,但因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该债权因何魏未能及时付款,又被债权合伙人转让给了财之道公司,财之道公司已向部分债务人主张了权利),故法院依法驳回了陆某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万元由陆某成负担。
本以为事情告一段落何魏,没有想到后面事情的发展,再次让何魏感到了不可思议。
上述判决之后,陆某成不服,遂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宜宾中院作出(2019)川15民终1987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20年5月12日,翠屏区法院作出(2019)川1502民初63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何魏向陆某成支付债权转让款300万元及其利息90万元。案件受理费3.8万元由何魏负担。
何魏表示,该案的重审存在诸多问题。在一审时,自己的代理律师提出两个核心观点:一是债权没有实质性转让,这一点得到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支持;二是如果说300万元是借款,也已经从2013年到2019年,过了诉讼时效。
没有想到的是,为了证明何魏向陆某成等人出具的300万元借条是“借款”,且没有过“诉讼时效”,陆某成等人找到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东城派出所,出具了一份日期为2018年12月25日的《证明》,以证实陆某成“大约于2015年国庆节过后”,与何魏就300万元借款发生了冲突,在该派出所报案,并在该所“调解”。
获悉派出所出具了该证明材料之后,何魏在重审时当庭指出系虚假证据,并声称自己没有接到过该派出所的任何电话。
重审案件离奇的判决事实上,在案件重审开庭之前,何魏就虚假《证明》一事,于2019年8月15日向翠屏区检察院提起控告申诉。
2019年8月19日,翠屏区检察院作出了翠检控复字【2019】37号《翠屏区人民检察院答复函》,载明何魏的检举正在立案受理。
但有意思的是,在翠屏区重审何魏300万元借款案时,对于派出所作出、被当事人质疑作假的关键的“证明文件”,法院竟然在没有向检察院函询、调查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了让何魏偿还借款及利息的判决,显然为案件的判决留下了重大的疑点。
何魏称,在重审的判决书中,另一个关键事实——48单转让债权是否真实移交给自己,法院也是全凭对方口述“完成了移交,何魏知情、同意后面的债权转让”就作为了判决的依据。事实上,对方没有提供任何实证。
为此,何魏提供了相应的事实,作为佐证。
相关证据材料表明,早在2013年,何魏与债权代表签订转让48单债权之后不久,其他债权人及其个别债权人代表,就已经开始将48单中的3单债权,背着何魏及债权代表中的何某秋等人,私自主张债权了。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协议,14名合伙人的资产包主张债权权利、或转让债权时,都必须经过4名债权人代表的同意,但事实并非如此。
何某秋系何魏的亲弟弟,在获悉债权被个别合伙人私自主张权利,并有人伪造了自己的签名到法院起诉、申请执行后,何某秋于2021年初,向富顺县(债权主张地)司法局投诉了案件的代理人罗渊。
司法证据材料显示,2021年3月5日,富顺县司法局对案件的代理人罗源进行了调查。
在对应的调查笔录中,罗渊承认:没有签订书面委托,存在瑕疵,与凌某标电话联系,口头委托了案件。
相关调查还显示,上述债权的主张系合伙人邱某利、曹某等人私自运作,何某秋等债权代表人,在债权被主张的7年之后才获悉情况。
由此可见,案件的代理人并没有依法、合法地取得何某秋等债权代理人的签名。
何魏称,问题就在于此,在自己不知情、四名债权人代表之一的何某秋不知情的情况下,48单债权的原始凭证,又是如何从何某秋的办公室“飞出去”,被合伙人邱某利、曹某等人主张,被陆某成等人私自转让给他人了呢?只能说,他们在我不知情的情况,涉嫌盗取了债权的原始凭证。
但翠屏区法院,却在重审的判决中,以原告陆某成等人的口说为依据,认定何魏知情,并认定债权的转让何魏也知情,故与陆某成达成的300万元借款,是股权转让款,并判定何魏偿还“借款”300万元及90万元的利息。
重审判决之后,何魏再次向检察院提出控告申诉,要求对派出所的虚假证明给出回复。
2020年9月8日,翠屏区检察院回复何魏称,合江门派出所(由原东城派出所合并而来)作出的出警处置证明,没有陆某成等人的报案接处警记录。故该证明涉嫌虚假陈述。
此后,何魏一直在向相关部门申诉、反映。
从2021年至2023年2月,两年中的多份录音证据显示,翠屏区法院副院长叶某某,曾亲自向何魏表示,何巍的案件问题,要等几个关联案件审判下来,就锁定证据,在进行案件纠错。
2023年2月,翠屏区法院组织了叶某某副院长、一名法官、翠屏区司法局指派了一名公职律师、何魏及其代理律师等人,召开了座谈会。
会上,叶某某副院长表示,何魏与陆某成等人的借贷纠纷案件,将作为宜宾市涉诉涉访的案子,予以纠正。
同年3月、5月,在另外两个关联案件中,法官也向何魏透露,何魏与陆某成等人案件,可能会赢、很难立案却获得立案。
至此,何魏认为,自己的案件终于等来了胜利的曙光。
然而,一直等到2023年5月下旬,何魏都没有收到翠屏区法院的立案通知。
何魏再次向翠屏区检察院抗诉科反映情况,该科负责人告诉何魏,这个案子的问题,就应该法院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无奈之下,何魏再次与翠屏法院叶副院长沟通。
没想到的是,叶副院长表示自己快退休了,何魏的案子将交给一卢姓副院长处理,并让何魏相信法院。
经过两年多与翠屏法院的接触,何魏表示,与自己相关的几个案子都有法官刘琳的参与,没想到院领导都已经定调的案子,都这么难以翻案。
还有可靠的消息称,翠屏区法院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顶住压力都判了的案子,现在整顿都扛过去了,就更不会给何魏解决问题了。
已经不是单纯的经济纠纷了,涉嫌犯罪
干得漂亮!狗咬狗。
这个可以坑!!
宜宾市广场乱的很
黑吃黑
冤假错案谁制造的,大家都懂
骗中骗,看谁更能骗。
也许,一开始你就是肥羊,其他都是猎人
把反贪进行到底
猫都已经和老鼠结亲了。
川军牛逼吧
涉嫌犯罪了
轻车熟路,一条龙服务![墨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