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7日深夜,融创公司发出会议通知,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对削债的议案进行表决。但根据持有人会议规则和相关法律规定,不能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减免债务,属于无效行为。
一、议案内容违法
1、会议无权削债。要求发行人还本付息,是债券持有人的固有核心权利,现行法律并未赋予持有人会议任何权限。本次会议通知,包含削债的方案。降低利率明显属于削债,期限拉长到近10年,按照贴现率计算,削债幅度很大。
2、通过标准误导。2021年,交易所发布了持有人会议规则,明确写明对于重大事项,需要至少代表三分之二债券表决权同意(详见附件1)。根据募集说明书(P170),写明持有人会议规则,与法律、法规和规则不符的,按照新的规则(详见附件2)。会议通知写明通过的标准为最低25%表决权同意,明显违法。
二、召集程序违法
1、召集程序颠倒。发行人先向受托管理人提议,受托管理人不召开的,发行人才能召集。但本次会议并未履行上述程序。同时,削债议案损害持有人利益,发行人与该议案存在重大利益冲突,由发行人召集开会,违反公平性原则。
2、受托管理人不能只做缩头乌龟。因本次削债议案违法,受托管理人未参与召集开会。发行人违法召集会议,受托管理人应当依法制止,不能只做缩头乌龟。根据募集说明书(P62),发行人已经不能按期支付本息(详见附件3),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会议,依法履职,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三、召开的程序违法
1、通知时间过短。根据募集说明书,需要会议召开10个交易日前发布议案,但本次会议通知于11月27日半夜才发出。会议通知限定10%持有人临时议案截止时间为11月28日,时间仅仅为一天,明显是为了让持有人措手不及,违反了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更不符合法律规定。
2、线上召开违规。募集说明书(P165页)写明,原则上需要线下召开会议,持有人强烈要求线下开会,融创公司未遵守此规定,也未说明理由。如果没有找好场地,说明不符合开会条件。
四、监票程序违法
本次会议取消了独立第三方监督计票的过程,(详见附件4),使得融创公司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发行人是利益相关方,投票只发送到发行人邮箱,发行人可能删除或丢弃反对票,剥夺了债券持有人对投票结果的监督权。仅依靠发行方单方面提供的投票结果作为最终决定依据,这种做法不仅缺乏公信力,也容易引发信任危机。
五、担保人孙宏斌应担责
20融创01债券是散户债,散户风险承受能力低。本债券还是担保债,有孙宏斌个人担保和部分资产收益权进行担保,发行人无法支付债券本息,应当追究担保人责任。在发行人没有破产,没有证据证明担保人丧失履约能力情况下,进行大幅削债,明显欠缺合理性。
六、歧视境内债券持有人
融创公司境外重组方案中,按照债券本息金额,按照每股6元进行转股,综合受偿率50%左右。但境内债券重组方案,是按照债券面值(不含利息)转股,转股价高于6元,明显歧视境内债券持有人,违反公平原则。
综上,融创公司作为第一家试图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削债的房企,如果通过非法手段成功削债,不仅严重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也导致债券市场规则破坏殆尽,其他发行人将会争相效仿。
如果继续坚持“救火逻辑”和“饮鸩止渴”,最终将损害诚信守法的发行人利益,其无法再通过债券市场融资,当铺思维将更加深入人心,中国将从信用社会倒退到抵押社会,动摇整个债券市场根基。恳请监管机构依法查处,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保障债券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