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箫紫圜
编辑|梦入神机
英国乡绅阶层自15世纪以来就逐渐开始崭露头角,不论在地方还是中央,不论在乡村还是城市,他们所扮演的社会角色都变得愈加重要。
实现政治理想在中央,许多重要机构和部门的职位,比如财政部、枢密院的长官、首席大法官等,都由乡绅来担任。
英国王储时期,家喻户晓的掌玺大臣,枢密院议员尼古拉斯·培根,原本只是一位普通的约曼农子弟,但通过接受系统的教育,他改变了自己的社会身份,成功晋升为一名乡绅。
伊丽莎白一世时期,尼古拉斯的儿子弗朗西斯·培根又担任了大法官一职。
再比如:女王的主要顾问和秘书,爱德华六世时期的国家财政大臣威廉·西塞尔,也是出身于一个普通的乡绅家庭。
这一时期,不仅能在王室重臣和政府要职中看到杰出乡绅的身影,而且在下院议会中乡绅阶层也是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
这种现象被世人称之为“乡绅入侵”。
1442年,乡绅代表在议会中仅占到23%的席位,约克王朝时期,这一数字升至44%,而到伊丽莎白一世统治初期,该阶层在议会中的比重进一步增加,变为66%。女王统治后期,乡绅阶层几乎占据了英国议会中近80%的席位。
在地方,乡绅的政治影响力也逐渐凸显。
近代早期的英国社会,政务管理机制大致由中央政府、郡县城镇管理以及郊区基层管理三部分构成。
而郡县城镇级的政务管理在其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中世纪时期,英国的乡村社会还是一个稳固的庄园共同体。
庄园是领主的固有地产,领主对庄园内部所有人员进行统一的管理。
教会在地方政治事务的管理上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总的来说,郡县级别的政治事务和公共管理主要由郡守、领主负责,而教区层面的各类事务管理主要由教会掌控。
然而,进入15、16世纪后,这一情况逐渐开始发生改变。
随着庄园农奴制彻底走向衰亡,领主对乡村的管控逐渐弱化,而亨利八世宗教改革又带给教会势力以强烈冲击,使得教会对基层的把控也变得力不从心。
而当时的英格兰尽管有地方政府机构,却十分松散,难成体系,并不能发挥主要作用。由此,郡县以及自治城镇中的治安法官就成了地方政务方面真正意义上的代理人。
治安法官是一个古老的职位。除了维持乡里的治安,履行司法职责外,还要管理一些地方性的事务,诸如:保障市场供给,稳定价格波动,平定民众动乱,惩治强盗罪犯,处置流民乞丐,负责济贫赈灾等。
受中世纪骑受分封制度和传统封建主义思想影响,乡绅自产生以来就有担任治安法官和为王国服务的传统。
且随着乡村中富裕约曼农物质力量的增强,在地方政治事务和教区公共管理当中,普通乡绅和富裕约曼农担任高级巡捕和巡回法庭陪审员等职务的现象也愈加常见。
乡绅阶层逐渐成为地方上行政事务管理的实际决策者和操控者。
综上所述,乡绅阶层自古以来就有服务君主和王国,在地方上担任公职的热忱。
进入近代早期,他们对整个国家的政治影响变得愈加明显。
在都铎王朝和斯图亚特王朝时期,乡绅阶层与其他社会群体一样,都有一种合乎逻辑的愿景,就是希望年轻一代能够适应他们成年后将要扮演的角色。
乡绅阶层不仅希望自己的后代能够稳固家族原有的地位和权威,更期待年轻的子弟能够在与传统贵族的对决中,利用知识文化的优势抢占先机。
获得更多的席位和权益,提升新兴资产阶级在政治上的话语权。
满足公众期待文艺复兴促进民众思想的解放,而思想的解放使得民众对于统治阶级的认知和界定逐渐发生了巨大的颠覆。
他们认为贵族不再是血统和世袭的产物,统治阶级最重要的标志是拥有美德。
英国乡绅虽然不属于贵族,但就其社会地位而言也属于统治阶级,只不过居于上等人的底端。所以公众舆论对于统治阶级的要求是一直也被乡绅阶层视为自我鞭策的尺度和标准。
英国民众对于乡绅阶层的道德素养始终有着较高的期待。
如:爱德蒙·福特普莱斯是牛津郡的一位乡绅。1613年他去世时,其墓志铭上镌刻着:“爱德蒙无愧于他的身份、地位和家族,他为公私事务呕心沥血。他热爱上帝、严谨朴素、克己奉公、公平正义。他善待上下,忠诚笃信”。
这一铭文不仅体现出了爱德蒙自身的人生理想和远大志向,而且也反映出了斯图亚特时期民众对乡绅阶层素质的整体要求。
受人尊重的乡绅应该在公共事务中克己奉公、具有仁爱和热情等优良品质。
而民众对于统治阶级所要求的这种美德并不仅限于宗教和世俗方面对道德素养的要求,同时这种美德还包括对某些重要技能的掌握。
这些技能大致包括:基本的阅读和书写能力,精通一些古典学科的知识,对语言的熟练运用,优雅的行为举止等。
而想要掌握上文提及的这些技能,必须要经历更加精细严密的教育体系的培训。社会大众的期待促使统治阶级去磨炼他们后代的文化技能,以维持其在社会和政治方面的霸权。
同时,随着社会法制化程度的加强,民众对于统治阶层在公共事务治理的能力方面也存有更多的期许。
并且,在其位谋其政,乡绅阶层也期待后代能够在政治领域大显身手施展才华,提升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更加合理有效地服务于国家和人民,满足乡绅阶层一直以来的远大理想和宗教热忱。
上述这些因素也就促使乡绅阶层的父母倾向于对家中有志从政者进行更多的教育投资。
“如果一个人想要治理自己的国家,那他务必要在法律方面拥有良好的学识”,对于法律知识的崇拜在当时的英国社会中逐渐占据主流,这也坚定了许多乡绅家庭让后代学习法律的决心。
如:约翰·奥格兰德爵士虽然并不从事律师方面的职业,但他却从祖父那里继承下了对这一制度体系的信仰,他的祖父被誉为法律界的鼻祖,而他自己也通过攻读法律获得了显赫的社会地位。
托马斯·伊萨姆坚信让家中的男孩学习法律将会使得整个家族受益,当然他承认这个受益群体也包括他本身。
“对法律多一些了解吧,”威廉·温特沃斯爵士建议道,“因为这将带给你极大的满足、舒适、信任和宁静”。
威廉·特温斯顿爵士甚至认为,人们只有两个值得学习的科目:上帝的律法和国家的律法。“上帝的律法,指引人们找到通往天堂的道路;国家的律法,引导个人参与并管理王国的公共事务”。
由此可见,在近代早期,公众的期待使得乡绅阶层意识到学习法律的必要性,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乡绅阶层开始鼓励后代接受高等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