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监督是确保司法公正、维护法治权威的重要机制。然而,现实中人民监督往往流于形式,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司法腐败和枉法裁判不仅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削弱了公众对法治的信任。本文将通过分析真实案例,探讨如何通过改革创新和实操性措施,让人民监督真正落地,成为司法公正的坚实保障。
一、司法腐败与枉法裁判的危害
1.1 对当事人的危害
司法腐败和枉法裁判直接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在“赵春华案”中,赵春华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3年6个月有期徒刑,这一判决引发了广泛争议,被认为背离了民众的朴素正义观。类似案件中的当事人不仅遭受了不公正的刑罚,还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和经济压力,甚至导致家庭破裂、生活困顿。
1.2 对国家的危害
司法腐败和枉法裁判严重损害了国家的法治形象和公信力。例如,趋利性执法司法现象与公正司法背道而驰,严重损害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破坏法治秩序,损害营商环境。这种现象不仅影响了国家的法治建设,还削弱了国际社会对中国法治环境的信任,影响了外资的引入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3 对社会的危害
司法腐败和枉法裁判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引发了公众的不满和抗议。例如,在“易松龄案”中,买卖仿真气枪被判无期徒刑,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和质疑。这类案件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引发了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削弱了公众对法治的信任,甚至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人民监督的现状与问题
2.1 人民监督的形式化
目前,人民监督在司法监督中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往往流于形式。例如,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存在“陪衬员”“陪审专业户”等现象,陪审员的实质参审功能未能得到充分体现。这种现象导致人民监督未能真正参与到司法决策中,无法有效制约司法腐败和枉法裁判。
2.2 监督机制的不足
现行监督机制存在诸多不足,难以有效制约司法腐败和枉法裁判。例如,律师辩护效果难以保障,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意见听取规则”尚比较粗疏,无法有效保障辩护意见得到应有的重视。此外,公检法三机关职能及关系的异化,导致刑事诉讼在纵向上始终呈现出“流水作业”的构造特征,一旦侦查“起点错”,随后的起诉和审判往往就会“跟着错、错到底”。
2.3 司法人员职业保障不足
司法人员职业保障不足也是制约人民监督发挥作用的重要因素。例如,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尤其是仅仅因行使判断权就可能遭受惩罚,导致其基于“自保”的考量只会努力使案件处理契合形式正义的周延,而不太可能发挥主观能动性去实现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统一。
三、改革创新的路径与实操性措施
3.1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强化人民监督的重要途径。首先,应确保“七人陪审合议庭”适用于应该适用的刑事案件中,以免出现忽视法律精神、偏离实质正义、违背公众朴素认知的审判结果。其次,应加强对陪审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法律素养和参审能力,确保其能够真正参与到司法决策中。
3.2 强化律师辩护作用
强化律师辩护作用是保障人民监督的重要手段。首先,应完善律师意见听取规则,确保辩护意见得到应有的重视。其次,应扩展律师权利版图,强化律师权利保障,健全律师权利救济机制,引入无效辩护制度,保障被追诉人的自主性辩护权,以有效提升被追诉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3.3 优化司法评鉴机制
优化司法评鉴机制是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重要措施。首先,应确立司法责任豁免制度,解除司法人员的“后顾之忧”,并防止其与案件处理结果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其次,应避免“唯结果论”,只要司法人员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即使案件最后被认定为是“错案”,也不宜轻易对其进行追责。
3.4 加强司法公开与透明度
加强司法公开与透明度是提升人民监督效果的重要途径。首先,应全面推进司法公开,确保审判过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等全面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其次,应建立健全司法信息公开平台,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确保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3.5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是制约司法腐败和枉法裁判的重要保障。首先,应加强公检法三机关的相互制约,确保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其次,应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如设立独立的司法监督委员会,对司法活动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司法权力的规范运行。
四、人民监督要作为司法改革的创新
司法监督中的人民监督不应停留在形式上,而应通过改革创新和实操性措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强化律师辩护作用、优化司法评鉴机制、加强司法公开与透明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是确保人民监督落地的重要途径。只有让人民监督真正参与到司法决策中,才能有效制约司法腐败和枉法裁判,维护社会
(作者:中国行为法学会廉政研究委员会调研室副主任 胡世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