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信研究张峥律师:合同中多重违约责任条款如何竞合适用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3-10-27 14:18:45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通常会拟定多项违约责任条款,包括损失赔偿金、各类违约金等,这些违约责任之间并非相互独立,在确定违约责任时,会面临竞合选择适用的问题。围绕合同中多重违约责任条款如何竞合适用这一话题,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张峥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裁判指引进行了分析整理,供大家参考。

一、合同约定多个违约责任条款之间的关系

合同中经常会对不同违约行为约定不同的违约责任,最常见的莫过于同时约定延迟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和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一般当合同因根本违约而被解除时,违约方都会存在延迟履行的违约行为。此时,是否能够并列请求违约责任就需对违约条款的关系进行判断,如果属于并列关系则可合并请求;如果是相同关系,即择一关系则不能同时请求。对于判断双方的关系上,审理法院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通过案例检索发现同时存在支持与不支持的案例。

二、当并列要求违约方承担多个违约责任时,违约责任过高的认定及处理

在合同纠纷中,当违约方存在多个违约行为需要承担数个违约责任时,则可能涉及违约责任是否过高的认定。

判断标准主要有:

一是违约方因违约行为造成守约方的损失与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相比较,前者是否远远低于后者;

二是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是否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0%;

三是综合考虑合同中约定的或者守约方主张违约金利率是否超过法律规定,双方合同的履行情况、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及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合同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形及处理内容

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模式,世界各国法律基本上都是采取排斥受害人可以实现双项请求权的制度,均认为受害人只能实现其中一项请求权,加害人不能负双重民事责任。从立法和判例上看,主要有以下三种处理模式:

1.禁止竞合。即合同关系当事人不得将对方的违约行为视为侵权行为,只有在没有合同关系时才产生侵权责任。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人不可能对合同关系以外的侵权责任有所预见,其只能对其债务范围及不履行债务的后果有所预见。

2.限止竞合。即原则上承认责任竞合,但对选择诉讼有一定限制。只有在被告既违反民法典律规范又违反侵权法律规范,并且后违反侵权法律规范即使在无合同关系下也构成侵权时原告才有双重诉因的诉权。同时,两种赔偿责任不得互相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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