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4年1月4日,广州市丰都花园业主大会通过《丰都花园业主大会识规则》和《丰都花园管理规约》,选举产生首届丰都花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业委会)。
2014年2月8日,业委会张贴“关于丰都花园住宅小区物业自主管理方来(试行)全体业主表决结果公告”,内容为:《丰都花园住宅小区物业自主管理方案(试行)>,经业委会讨论同意,于2月10日正式向全体业主公示。2014年3月12日,由业主代表、业委会成员、房管局代表、街道办事处代表、居委会领导见证和参加了关于丰都花园住宅小区物业自主管理方案(试行)表决开票全过程,丰都花园现有业主275户,应发表决票275张,实际发放表决票266张,实际发放率为96.72%,表决投票箱实际收到表决票200张,占业主总数72.72%,在收到的200张表决票中同意为187票,反对3票,没表达意见的10票,根据《丰都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9条第2款规定“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此未收到的66张表决票与10张未明确表达意见的表决票计76票视为同意票,同意票总数应为263票,占本小区业主总数95.63%,同意票的业主专有面积占建筑区总面积91.65%,大于法定票50%,正式获得通过《丰都花园住宅小区物业自主管理方案(试行)》。业委会遂根据上述方案作出半都花园自主管理的决议。
2014年6月13日,业委会向物价局提出“关于丰都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费收费报告”,物价局同意备案,业委会可收取的物业服务费每月每平为米为1.20元。
王某系丰都花园××房的业主,该房屋的建筑面积120平方米。自业委会从2014年5月1日正式开始自主管理以来,一直拖欠物业服务费。经业委会多次催缴,王某以种种理由拒绝。业委会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某支付从2014年5月到12月的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按照每月每平米1.2元缴纳,每月为144元,7个月合计1008元。
被告称,被告一直不同意实行业委会自管,被告要求原告聘请物业公司进行管理,遭到原告拒绝。丰都住宅小区物业自主管理方案未经过被告同意,属于无效决议。业主委员会不具有物业服务资质,不能以物业服务企业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原告按照每月每平米1.2元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丰都花园住宅小区物业自主管理方案(试行)》经过人数和面积超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因此,丰都花园实行自主管理的决议有效。原告业委会对包括被告房屋在内的丰都花园小区物业进行管理、为业主提供服务,业主也接受丰都花园业委会管理和服务。且每月每平方米1.20元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已获得物价局的备案,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此收费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从2014年5月1日到2014年12月1日的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20元交纳,每月为144元,合计10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