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打架致人轻微伤怎么判刑和赔偿?

法的正能量 2025-01-30 04:52:07

由于司法解释规定,致二人以上轻微伤的构成寻衅滋事罪;有人据此设问:“打架致人轻微伤怎么判刑和赔偿?”寻衅滋事有特定的构成要件,轻微伤是否构成犯罪还需实质分析。从犯罪形态分析,打架致人轻微伤可能构成犯罪,但法律证成还需从故意伤害说起。

今日法律问答:故意伤害

一、“故意伤害”概说

故意伤害的构成要件应是“民法典”中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在我国,这里所说的民法典,包括《民法通则》《民法典》。多数学者认为,《刑法》独立地规定了故意伤害罪,《治安管理处罚法》又是前法的“衔接”法,或者前法是后法的依据。

基于上述认识,多数行政、司法实践对故意伤害通常为客观评价;这里所说的客观评价,是指以伤害结果认定违法,或者犯罪。行政、司法实践的后果为,正当防卫无法适用,民事赔偿一般不能作为减轻、从轻的情节。

从立法实践分析,《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立法在前,如:本法于1957年10月22日公布,并于同日实施;本法之所以称为“条例”,其原因为,根据1954年《宪法》,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没有“法律”立法职权,如:根据第三十一条规定,其立法职权为“制定法令”。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条规定,殴打他人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1979年《刑法》规定了故意伤害罪,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既规定了殴打违法的行为,又规定了故意伤害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之所以称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其原因是1982年《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如:根据本项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的职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演习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应的规定,如:“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至此,殴打与故意伤害不能区分;为此,刑法学者也提出了暴力殴打的概念。

以暴力殴打定故意伤害罪有刑法根据,如:《刑法》总则多处规定了暴力性犯罪,分则不少具体犯罪也使用了暴力;但由于重刑观念,司法实践对《刑法》分则规定的故意伤害等犯罪并不要求暴力因素,如:强奸等犯罪。

对故意伤害的暴力因素如何判断,不少学者提出主张,如:行为人有轻伤以上的故意;但伤害故意存于行为人“心”,外人无法判断。有人可能要问,故意伤害暴力因素究竟如何分析呢?对此问题的回答不仅关乎罪刑法定,也与文明社会的构建存在重要关联。

二、故意伤害暴力因素的判断

在传统中国,对伤害暴力的判断已有民间习惯,或者司法实践。前者如,先生教育学生打“手心”,家长教育子女打“屁股”;后者如:司法拷问制度,主要是打屁股,或者脊背,且对行刑工具有具体规定,如:西汉景帝颁布的《箠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等。

上述习惯,或者司法实践意味着,故意伤害暴力的判断主要打击部位与打击工具;其中,打击部位应是主要分析根据,如:上述司法拷问制度,以及现代的《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规定,足以论证打击部位是故意伤害暴力因素的主要判断依据。

正确认识故意伤害的暴力因素,司法实践可以区分罪与非罪,如:《刑法》多处规定了殴打,根据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成立寻衅滋事罪。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非暴力殴打”致使他人轻伤的,不构成犯罪;造成重伤的,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正确认识故意伤害的暴力因素,社会层面的文明也得以构建,如:暴力不应针对他人的主要部位。随着前述实践不断深入,国家可以禁止暴力,如:法国等欧洲国家提出了“禁止打屁股法案”实际为新版“反日常教育暴力法案”;依此模式,我国也可以出台“禁止打手心法”。

故意伤害暴力因素的判断

有人可能要问,打击他人主要部位造成轻微伤是否构成犯罪?从犯罪形态分析,前述情形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未遂,或者中止。

三、打架致人轻微伤判刑与赔偿的判断

根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成立寻衅滋事罪;构成本罪有随意的动机,即: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

有人可能要问,行为人倘若没有随意动机,造成他人轻微伤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如:行为人为索取债务打出了他人的主要部位是否构成犯罪。

《刑法》总则规定了犯罪的未遂和中止,根据第二十三条,或者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人即使没有随意动机,造成他人身体主要部位轻微伤的,司法机关也可以认定故意伤害罪的未遂,或者中止;但应将一般殴打排除在外。

《刑法》对未遂和中止的处罚规定并不相同,如:根据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多数人根据上述规定也可以得结论,即使打击主要部位致他人轻微伤不一定判刑。有人可能要问,此类情形又如何分析?

在本文看来,《刑法》总则第十三条有“但书”的规定,故意伤害中止,造成他人轻微伤,司法机关不应判刑;故意伤害未遂,造成他人轻微伤,受害人获得赔偿,司法机关一般也不应判刑。

《民法典》以第一千零二条、第一千零三条和第一千零四条分别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从文义角度分析,身体权是指物理伤害,而健康权则是身心伤害;在我国,多数理论并没有严格区分,其结果之一为,精神赔偿的具有附带性,如:以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确定精神抚慰金。

打架致人轻微伤判刑与赔偿的判断

《民法典》既然规定了侵犯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民事责任,《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但书也应以此为根据,即:赔偿可以作为免除、减轻、从轻处罚的根据。在本文看来,司法实践倘若认为打架致人轻微伤既要判刑,又要赔偿与法律规定不符;此为新年后,作者的第一个法律回答,是否有法治意义,有适当和话题再予以讨论。

主要参考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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