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无人机,大家并不陌生。近年来,因当事人未经许可放飞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受到行政处罚(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的新闻报道也不少。本文结合相关报道、刑事判决文书、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福建省厦门市《厦门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2020年4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办法”)等的规定,对未经许可放飞无人机进行简单分析,供大家交流、探讨,如有错漏请予以指正。
一、《办法》中无人机的相关规定(部分)。
根据《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857号建议的答复》的回复“一是在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过程中,争取将加强民用无人机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列入省政府2022年立法计划中”,笔者查询了相关网站,截至2023年1月初,因笔者能力有限而尚未查询到福建省出台关于无人机的规定,因此本文引用厦门市《办法》的有关规定。
(一)无人机拥有者的登记责任。
根据《办法》第9条的规定,无人机拥有者在取得无人机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无人机转让或者灭失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注销登记。
(二)无人机拥有者或者驾驶员在飞行前应先报告或者审批。
根据《办法》第12条的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电影院、剧院等公众聚集、人员密集场所及大型活动现场使用无人机的,拥有者或者驾驶员应当在飞行的24小时前报告起飞位置和飞行范围。需要办理飞行审批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三)无人机不得飞行的区域以及行为。
根据《办法》第14条的规定,禁止无人机在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要单位、设施、场所的上空飞行,执行公务的除外。
根据《办法》第15条的规定,严禁任何单位、个人驾驶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下列行为:㈠偷拍军事设施、重要党政机关和其他保密场所;㈡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生产工作的正常秩序;㈢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㈣携带、投放含有淫秽、色情、赌博、邪教、恐怖、暴力等内容的宣传品;㈤携带、投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性病原体;㈥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破坏公共设施;㈦偷窥、偷拍、传播他人隐私以及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行为;㈧追逐、拦截他人,或者制造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行为。
(四)违反相应规定的处罚。
根据《办法》第19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12条第1款规定,无人机飞行前,未报告起飞位置和飞行范围,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
根据《办法》第20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14条、第15条、第17条第2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二、无人机未经许可起飞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部分)。
(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1款:“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的规定,可以没收违法者的无人机。
(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的规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可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4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的规定,结合《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的规定,无人机驾驶员应取得相应资格,这好比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考取取得驾照,方可驾驶机动车。未取得相应资格就驾驶无人机的,可能基于案件的情况受到相应行政处罚。
(四)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53条第1款第2项:“禁止实施下列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行为:(二)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以及《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95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个人未经许可在铁路旁放飞无人机,处500元-2000元的罚款。
三、无人机未经许可起飞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刑事犯罪。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204刑初143号,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623刑初75号,均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作出相应判决。
笔者列出判决书法院认定的事实(有省略、简化部分内容),就能很直观辨别法院作出判决的思路。
1、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204刑初143号: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明知自己未获得操纵无人机许可,于2018年2月7日15时许,在某村的空地上操纵无人机升空进行地貌拍摄。因该飞行活动未向中部战区申请飞行空域、飞行计划,其航拍行为也未向中部战区申请,在飞行航拍过程中被解放军空军雷达检测发现为不明空情,致使空军出动战斗机查证并将其迫降。此次空情,中部战区组织战区空军、河北省军区各级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队共1235人、3架战斗机、15部雷达、75台车辆参与处置,共耗航油约3.8吨、柴油约1吨、汽油140升,民航多架次航班被迫修改航线,民航直接经济损失达22680元。被告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空中管制秩序。当日,四被告人被公安干警现场查获。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将无人机两架及笔记本电脑两台等涉案物品扣押。
2、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623刑初75号: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某公司有承揽某一测绘工程意向,准备购买被告人所属某公司的CW-15无人机,并提出需测试该款无人机性能。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擅自指派公司某员工到某高速路段进行无人机试飞拍照。因该试飞活动未向中部战区申请飞行空域、飞行计划,其航拍行为也未向中部战区申请,当日下午3时许,当被告人(公司某员工)在某高速路段试飞拍照时,被空军雷达监测发现为异常空警,并出动武装直升机查证并将其迫降。此次空警中部战区组织战区空军和部队共九个团以上指挥机构、753人、一架战斗机、2架直升机、6部雷达参与处置,消耗航油770升。
当然,如果当事人放飞无人机造成人员伤亡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如果当事人主观是为了窃取、刺探、收买方法,从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也会构成相应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