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第六版)>

新农业兽牧 2024-12-29 22:38:32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第六版)》是农业农村部为更加科学精准处置非洲猪瘟疫情,强化常态化防控,根据近年防控实践和当前防控形势需要而制定的。以下是其主要内容:

疫情报告与确认

• 可疑疫情: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信息后,应立即指派两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到场,及时采取临时隔离控制等必要措施,开展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符合《非洲猪瘟诊断规范》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病例,及时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并采样。

• 疑似疫情:可疑病例样品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或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应判定为疑似病例,并及时报同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 确诊疫情:疑似病例样品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复检,或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授权的地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复检,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应判定为确诊病例,并及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疫情响应

• 特别重大(Ⅰ级)疫情响应:21天内多数省份发生疫情,且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时,农业农村部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评估结果,报请国务院启动Ⅰ级疫情响应,启动国家应急指挥机构。

• 重大(Ⅱ级)疫情响应:21天内9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时,应启动Ⅱ级疫情响应。疫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应对。

• 较大(Ⅲ级)疫情响应:21天内4个以上、8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或3个相邻省份发生疫情时,应启动Ⅲ级疫情响应。疫情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应对。

• 一般(Ⅳ级)疫情响应:21天内3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的,应启动Ⅳ级疫情响应。疫情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应对。

应急处置

• 可疑和疑似疫情的处置措施:对发生可疑和疑似疫情的相关场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采取隔离观察、采样检测、流行病学调查、限制易感动物及相关物品进出、环境消毒等措施。必要时可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 确诊疫情的处置措施:疫情确诊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此外,该方案还涉及疫情监测、解除封锁和恢复生产、保障措施等内容。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第六版)



0 阅读:0

新农业兽牧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