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了多年房屋却被要求强制收回,房屋安置和补助金均无着落
案例分享:笔者问:谢先生您好,请问您住了多年的房屋为什么会被强制收回呢?
谢先生答:我也不知道,就是2022年6月份的时候,我们这里的住户都收到了一则通知,上面写:“根据县政F相关文件精神,我们所居住的房屋(位于大柘镇振兴街——原平远县水泥厂宿舍)须限期收回改造。要求我们在2022年7月31日前自行搬离该房屋,并缴清之前发生的水、电等费用,同时将房屋内的一切财物清理搬走。”通知方是广东省梅州市的平远县县属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公司】【附图如下】
笔者问:那你们对这个通知是什么看法?
谢先生答:我们就是觉得莫名其妙嘛,这房屋分明是我们以前单位【平远县万年水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平远县水泥厂)】分配给我们职工的福利住房,现在突然就被责令限期搬离,而且也没有安排什么住房安置还有正常的搬迁补助金,他们后续工作都没有安排就让我们搬走,那我们住哪?
笔者问:关于这个运营公司提出的文件——平远县人民政F印发《关于同意收回并划转改革类国有资产产权的批复》(平府函〔2016〕31号)是怎么回事呢?
谢先生答:它这个文件都是县政F内部文件,不对外公开的,一没有立项,二没有公告,我们根本无法知道文件内容是不是真实的。(批复文件来源不明),我们一家人住这里几十年了,他们没有合法的文件就要求我们搬走,我们当然不愿意搬,结果这个运营公司却说我们拒不搬离,把我告上了法庭。一审F院立案开庭时,原告方他们法定代表人没有出庭,也不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只有两名律师到庭,我说要看一下他们的律师委托书,他们都不给看,开庭50天后他们还逾期提供证据,明显就是程序违法的作为。
笔者问:那请问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这个房屋是您作为单位职工分配的呢?
谢先生答:2023年4月份的时候,我们单位的职工和一些领导干部们给我出具一份有签名的证明(附图如下),我是1976年12月参加工作的,1990年厂里为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经厂部研究决定将振兴街51号(即:五金厂)壹套房屋作为福利房分给我居住,而且水电费及燃煤都由厂里负责,免费供应。
另外他们原告方提交的房产、土地移交清单中提到松塘街的“现住职工家属12户”也可以证明该房屋是原平远县水泥厂安排给我们职工家属的住房。
我住进这间房子以后,就将我们一家人的户口都迁入了这房子,在搬离通知发布后,房产证上的所有人仍为原平远县水泥厂,原告作为运营公司,并不是房屋的权属所有人,不具有起诉资格,不仅无权起诉我,更无权收回我的房子。
笔者问:那最后判决结果是什么?
谢先生答:一审F院居然支持了他们的无理请求,我觉得不服提起上诉,梅州市中院仍然维持原判,驳回了我的上诉,并要求我在2023年11月18日前搬走。不仅如此,二审庭审过程中还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我们二审是 2023年7月3日开庭,被上诉人也就是那个运营公司根本没有来开庭,但是二审判决书中却虚构他们到庭应诉,而且我们庭审时的主审法官也不是判决书上所写的F官。
本次事件中,该51号房屋是众所周知的职工福利分房,即使未进行房改登记,也应属于房屋居住者(职工),且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省市县三级政F在当时都发布了相关规范性文件,属于合法合规的政F政策,如今谢先生权益受损却无处寻助,F院责令搬离的期限临近,谢先生非常希望上级相关部门能够引起重视,落实好谢先生一家人搬离房屋后的住房安置和给予正常的补助金,维护谢先生的合法权益。
来源:微博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968426694377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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