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停放小区内被盗引发的纠纷

物业之友 2023-09-05 17:31:40

【案例】

某日,张先生开车去某小区拜访朋友,进入大门时,某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保安发给他一张车辆临时出入证,张先生将车停在了朋友楼下车位并锁好。三个小时后,张先生准备离开时,却发现停在车位上的车不见了。他立即找到小区保安,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张先生称他进入小区时,保安发给他的车辆临时出入证上明确印有规定,即外来车辆凭此证出入小区,驶离时须将此证交还发证处,无证车辆保安一律不许放行。车辆怎么就会丢呢?小区大门处安装有录像监控设备,但由于管理措施不力,案发时监控设备未处于工作状态,致使案发的状况未能被摄录下来,这也给车辆查找带来了难度。某物业服务企业称,张先生丢车的证据不足,双方也不存在保管车辆的事实,因为张先生并未交车位费。张先生自行将车停放在车位,应自己承担保管责任。张先生认为,轿车的丢失是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保安严重失职造成的,于是他把物业服务企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车辆损失。

纠纷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将车驶入小区时,物业服务企业的保安向其发了车辆临时出入证,这说明双方的保管合同关系已经成立。某物业服务企业对张先生的车辆负有保管的责任。张先生将车停在小区内之后,就表示已经将车置于某物业服务企业的保管范围之内。张先生的车在小区内丢失,某物业服务企业应对张先生车辆的丢失负全部责任,判决某物业服务企业赔偿张先生车辆损失。

【案例分析】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小区内物业服务主体,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的维护和管理义务。其中,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车位负有统一、有序管理的职责,因未履行管理职责致使业主车位被占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张先生将车驶入被告管理的小区时,被告的保安为其发了出入证,这说明双方的保管合同关系已经成立,物业服务企业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张先生的车辆履行管理职责。因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未尽到管理的注意义务而使被管理车辆丢失的,物业服务企业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明确其车辆保管责任,对于他人车辆驶入管理的小区的,只要保安为其发放了出入证,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均负有保管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车辆安全管理,否则因其管理疏漏和工作人员的重大过失导致车辆丢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担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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