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男子婚后育有一子,与妻子性格不合,离婚独自抚养儿子,几年后竟发现儿子不是自己亲生的,男子找到前妻要求其返还10年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被前妻当即拒绝。
(案例来源:九派新闻)
胡先生在一次偶然的聚会上认识了陈女士,陈女士单纯又可爱的样子给胡先生留下了很深的印象,胡先生有意与陈女士相识,两人从那时建立了朋友关系。
两人先从普通 朋友做起,相处一段时间后,胡先生主动向陈女士表白,两人即做成了男女朋友,两人从相识到相爱,一切顺理顺章,又有感情的基础,之后两人的感情升温很快。
谈了一段时间恋爱之后,胡先生的家人见两人关系如胶似漆,提议两人把婚事办了。而此时,陈女士也传来了怀孕的消息,这对两家人来说简直就是喜上加喜欢,选了一个吉日,举行了一场隆重的婚礼。
婚后没几个月,陈女士就替胡先生生下一子,原本只有两个人的生活,一下多出了一口人,家里显得热闹了很多,胡先生非常疼爱儿子,每天只要有时间全部都是在陪儿子。
无论是陈女士眼里,还是家人眼里,胡先生都尽到了一个做父亲的责任。可是生活并没有平静的继续下去,家里多了一个孩子,竟然也多了许多烦恼,两人经常为了一些琐事争吵。
很多事情在争吵过后两人都不知道起因是什么,当时两人也会对对方有些歉疚,可是没过多久就又恢复了矛盾,日复一日,两人只盼望孩子能够早点长大,不想让孩子承受太多父母带来的烦恼。
然而事情不会像理想中那样发展,胡先生和陈女士争吵升级到动不动就提出离婚,终于有一天,两人从昔日的一个屋檐下,变成了陌路行人。
离婚后的胡先生一时间也非常沮丧,他认为与陈女士不和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两人相识不久就同居,之后陈女士怀孕两人火速结了婚,两人之间相互了解太少。
胡先生看着身边年仅几岁的儿子,又多了几分心酸,他希望儿子以后的生活能少一些因父母带来的烦恼,极力的保护儿子,并陪伴他成长。然而就在胡先生带着儿子生活的过程中,邻居的一句话,给他带来了不好的感觉。
胡先生和儿子在一起时,邻居一句无心的话,说起儿子是不是长得很像妈妈,跟胡先生一点都不像。刚开始时,胡先生觉得说的道理,然而听者有意的一句话,让胡先生刻意的观察一下。
随着时间的推移,胡先生发现儿子的口味和自己也不一样,自己爱吃的,儿子一样也不喜欢。胡先生还发现,儿子的性格也不像自己。心中有些苦恼的胡先生不想面对这个现实,总觉得是因为孩子还小的原因。
谁知随着时间的推移,又过了几年,胡先生发觉越发长大的孩子与自己长得越来越不像,小到头发的发质,大到五官,从哪里都看不到胡先生身上的一点点影子。
这件事一直笼罩在胡先生的心头,当局者迷,旁观者清,家里的亲戚觉得胡先生是因为爱子心切,而不想面对这一切,可是亲戚也不想胡先生当一辈子冤大头。
亲戚提议胡先生去做一个亲子鉴定,胡先生辗转几夜,实在无法想像鉴定出来的后果。终于胡先生还是没有忍住,从枕头上捏起儿子的一根头发,走进了鉴定机构。
结果真的如周围亲戚所料,儿子确实不是胡先生亲生的,这一消息犹如晴天霹雳,让胡先生无法接受,他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前妻陈女士,欺骗自己十年,替别人养儿子。
他向前妻提出赔偿10年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却遭到了陈女士一口回绝,胡先生忍无可忍,将陈女士起诉了。
那么这件事情,在法律上该如何看待呢?
首先,陈女士在与胡先生恋爱时,未婚先孕,怀的却不是胡先生的孩子,并且瞒了胡先生10年,替别人养育了孩子。
胡先生在婚后妻子陈女士给他生下一个儿子,胡先生非常开心,他付了十分的精力照顾和陪伴儿子,并且两人在离婚后,胡先生获得儿子的抚养权,依旧担负抚养的责任,花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民法典》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然而,陈女士在婚前对胡先生就存在隐瞒,怀孕生下的也不是胡先生的孩子,其行为明显违反了夫妻之间忠实的义务。
再者,《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以及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具有法定抚养义务。
在本案中,对孩子有抚养义务的是陈女士,而非胡先生,胡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以为儿子是亲生的,其履行了不应当履行的抚养义务,而孩子的抚养义务应当由陈女士承担。
《民法典》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胡先生在孩子出生后的十年间付了全部的父爱,在得知孩子不是亲生时,受到了严重的打击。最终法院判决,由陈女士返还胡先生抚养费11760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父母一时错误的决定,给孩子带来的伤害是极大的,做为父母应当对自己负责,既而才能对家庭和孩子担负起责任。
对于这件事,您有什么样的看法?
这种胡先生陈女士的三毛新闻一律拉黑
然后儿子还是胡先生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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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让它赔啥!直接要它命吃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