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五年实缴注册资本的征求意见来了

姚销通 2024-02-20 05:45:17
春节之前的2月6日,国家市监局发出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对存量公司实施“3+5”调整安排、调整处理出资期限和数额异常公司、公司公示信息要求、规范中介机构等方面对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进行了规定。冯老师给大家归纳总结如下几点: 1、关于新注册或新增资公司的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注册资本。 (2)发起设立或者定向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足股款。 (3)向社会公开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公司登记注册时应当缴足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股款,并提交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 (4)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认缴注册资本应当五年内缴足。 (5)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在公司股东全额缴足股款后,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6)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或者定向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公司登记注册时,无需提交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 2、关于存量公司的资本缴纳的“3+5”规定: (1)施行前设立的存量公司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止。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过渡期内将出资期限调至五年以内,2032年6月30日前完成出资即符合要求。 (2)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 (3)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过渡期内未调整出资期限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在九十日内调整出资期限,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得超过五年。 (4)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年过渡期内,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 (5)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在过渡期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不减少实缴出资的,不存在未结清债务或者债务明显低于公司已实缴注册资本、全体股东承诺对减资前的公司债务在原有认缴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全体董事承诺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三种情况下,公司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十日,公示期内债权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公司凭申请书、承诺书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3、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判定处置方式: (1)对出资期限30年以上、出资额10亿元以上的公司,结合行业发展特点等情况,综合研判是否属于异常情况; (2)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组织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综合研判; (3)经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同意后,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要求其6个月内调整出资期限、出资额; (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如注册资本明显过高,登记机关可以依法不予登记。 4、对特定公司的例外情形: (1)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民营、外商投资、国家出资等公司,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关系国计民生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公司,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按原有出资期限出资; (2)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导致公司无法调整注册资本,或者公司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公司登记机关对其另册管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特别标注并公示。 5、关于公司注册登记公示与监管处理: (1)公司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以及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2)对未按规定调整其出资期限、出资额的,公司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3)公司登记机关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公司公示认缴和实缴信息进行监督抽查。 (4)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加强政府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根据公司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并强化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综合应用。 (5)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代为办理登记事宜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采取隐瞒、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得诱导、协助委托人实施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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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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