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证据、法律、论证等才是重点,法院不会因为看谁更可怜就判谁赢。法院依法判案、客观判案,不受情绪左右,这是法院处理案件的应有之义。
举例,如果一个案件,其真正的事实确实是对某方有利,且按照真正的事实则某方应该胜诉,但是某方因为证据不足(证据不足的原因可能是防范意识不足、证据丢失)而导致无法证明事实而败诉、而导致全部败诉,那对于这方来说,确实从心底是感到委屈、不满,甚至是愤怒、怨恨。这种情况,就是诉讼的严肃性、规则性的一个体现。
再举例,如果一个案件,一方使用证据证明了某事实,且该事实对其有利,而另一方是清楚真实情况的,是一方伪造了证据、或者是证据本身真但实质证明的事不是真实的事(即真证据证明出假的事,太像了、太巧了),但是另一方没有证据去否定,最后结果是一方胜诉、另一方败诉,而败诉方会感到更大的无力感和委屈感。
而对于上述两种情况,即使法官再怀疑、再相信,也只能作出不利判决,因为证据确实形成了一个对其不利的事实。法院不相信眼泪,而以诉讼规则说话。
如有具体案件,私信加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