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考狠招:第二名干掉国考第一名!

凡夫情理法 2025-01-06 13:37:48

这是个法院判决的真实案例。

电视剧《狂飙》剧情的再次上演,此案发生在参加国考的两位考生中,就是第二名的何某想要超越第一名瞿某的系列神操作。

案件回到二零一八年三月,那年参加了国考的何某,「笔试」成绩是排名第一,但在等待自己国考「面试」成绩时候,一直焦虑不安,原因在于她所报考的岗位只招录一个人。

结果,冥冥之中的担忧成为了现实,不幸的是由于自己面试时发挥异常,导致了最后的综合排名,她是第二。

这就意味着自己将要再次折戟国考,多年来的奋斗化为泡影,临门一脚失之交臂,巨大的生活压力,让她无法承受如此高的成本,她的心理出现了扭曲。

这是人之常情,但是,此时的何某急火攻心,竟然在脑子里产生了陷害第一名瞿某的念头。

是不是第一名瞿某出了意外,二选一,不就是第二名的自己吗?

果然,这姐妹在内心种下了可恶的种子后,就争分夺秒地开始了行动,经人介绍,何某第一时间找到了一个叫肖大的人,经过收买让他来执行接下来的一系列行动,而这一切要在国考体检前实施完成。

第一步,查一查瞿某有无违法之类的事情,如果有就直接举报瞿某,结果一无所获,让何某失望,瞿某实在是太干净了。

接下来,这姐妹直接让肖大去结识瞿某,与之套近乎搞好关系,接着怂恿瞿某和肖大一起去嫖娼,如果可以就可以拨打幺幺零报警抓他,不料,瞿某也是情有独钟,洁身自爱的他对此根本没有兴趣。

瞿某无违法前科也不违法,看来只能是下狠招了,开始上演剧情了。一定让屏幕前的你毛骨悚然,以后你如果遇到此类事情也要六=留个心眼了。

教科书来了,剧本就是让肖大事先买好毒品,伪装成参加瞿某当前任职公司应聘者,在接近瞿某后借机投毒,然后举报瞿某吸毒的违法事实,这一招是不是细思极恐。

就这样,何某与肖大通过秘密渠道,好不容易买了五百克的毒品,三月十七号,肖大成功来到了瞿某任职的北京公司的办公室。

终于,肖大瞅正了机会,成功地把毒品放入到瞿某的水杯里以及其电脑的键盘下,并且亲眼目视瞿某喝下了这杯水。

就在第二天,肖大拨打了幺幺零举报瞿某在单位吸毒的事实,此后,何某向肖大转账了两万六千二百五十元作为酬金。

说到这里,回应一下开头提到「狂飙」里剧情是否一样?简直就是如出一辙啊?

果然,在瞿某的办公室,警方在其电脑的键盘下搜查到了零点零五克的甲基苯丙胺,就是冰毒;同时,瞿某尿检显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呈阳结果。

但是,人们很诧异,说瞿某吸毒,这绝对是无中生有的事儿,瞿某除了工作就是回到宿舍,他既无一个瘾君子的表现,也没有吸毒买毒的时间和空间,几乎没有人相信啊!

同时,通过对瞿某的生物毛发的检测,阴性结果就排除了他六个月内持续吸毒的可能性。

而最令人感到蹊跷的是,举报瞿某吸毒时间,就在瞿某参加国考体检的前一天,这也是太巧了。

在怀疑、巧合和推理中,北京警方很快围绕「国考」立案侦破了此案,始作俑者何某和肖大快速落网。

瞿某从涉嫌吸毒嫌疑成为了被嫉妒投毒的被害人,而何某与肖大被北京顺义区检察院以欺骗他人吸毒罪提起了公诉。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定性问题上没有什么问题,但是两位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做出了如下的辩解:

一是被告何某的辩护人称何某患有精神疾病,而在实施犯罪危害行为时,不具有完全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然而,经过庭审,根据检方举证了在案两位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转账流水等证据,完全可以证明何某积极指示肖大陷害瞿某参与嫖娼未遂以及投毒致使瞿某吸毒而被举报的法律事实。

而所有这一切,都是何某组织、策划并参与实施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故意,没有任何的证据证明,在此过程中,何某缺乏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法庭驳回了辩护人意见,不予采纳。

二是两位被告人是参与欺骗他人吸毒罪的共同犯罪,但是两位被告人辩称自己都是从犯而不是主犯。

既然如此,就让我们从本案中的法律事实出发,来看看主犯的界定问题:

第一,毋庸置疑,何某辩称自己是从犯,实在是可笑至极,你看他是所有犯罪行为的主谋,而且在具体实施前,他还主动联系瞿某,掌握被害人的动态情况后,指挥肖大实施投毒和举报行为,还有为肖大提供了购买毒品的资金以及交通工具等。

所以,何某除了没有具体实施投毒以外,整个事件都是他组织与策划的,定主犯没得跑。

第二,对于肖大是从犯的理由,辩护人称其是受人指使,但是,法庭在庭审中查明,无论是共同谋划还是买毒投毒举报的整个犯罪过程,肖大不仅积极参与,而且对犯罪事实发生起到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正是由于被告人肖大实施的投毒行为,才直接导致了被害人瞿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吸食毒品的犯罪结果,所以,法庭驳回了肖大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综上,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欺骗他人吸毒罪,对何某和肖大各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并且综合本案实际情况,两人不适应缓刑。

同时,肖大从何某处获得的两万六千二百五十元的违法所得被当场追缴上交国库。

一审判决后,被告何某与肖大两人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北京三中院驳回了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而本案的大结局,也令人欣慰,就是在遭受了无妄之灾的瞿某,既没有染上毒瘾,也在警方的帮助下,瞿某顺利通过国考成功录用。

同时,本次案件的发生,也有庆幸之处,就是像何某这样的人没有混入国家公务员队伍,否则一旦录用后,那是多么的可怕啊!

对于这件事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一起讨论!

0 阅读:39

凡夫情理法

简介:落笔生情,天理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