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恋爱后搬进女友房子,并承诺每月给女友4000元房租,5年后分手后被要23万,这合法合理吗?”
「可以让你的员工搬进来住,但是你每个月支付我房租,也请把你欠我的5年的租金结算一下,按照你当初的承诺,每个月4000元,共计23万元。」
这是本案故事的主人公晓萱,对白嫖男友高杰的痛斥。
晓萱撂下父母的电话,心情复杂。她和高杰恋爱5年,高杰一直没提结婚,只想享受恋爱生活。晓萱父母觉得女儿年龄大了,再拖下去不是办法,认为高杰不负责任。
在父母压力下,晓萱在2021年向高杰提出结婚,高杰以没准备好拒绝。晓萱心灰意冷,果断分手并让高杰搬出去。
原来,高杰5年前在朋友聚会上对晓萱一见钟情,主动追求,不久他搬到晓萱的房子住,承诺每月给晓萱4000元房租。
晓萱答应了,可高杰同居59个月没给过房租,还常向晓萱借钱。晓萱单纯善良,不好意思谈钱。
5年后,晓萱想结束爱情长跑,高杰却让员工搬进来。
这时,晓萱终于忍无可忍,发生了本案开头的一幕。
万万没想到,高杰嗤笑:
「我啥时候承诺过给你4000元房租了?你有租赁合同吗?你是做白日梦呢?还狮子大开口,要23万?告诉你,我一分钱都不会给你。」
晓萱心拔凉拔凉的,这才看清高杰的真面目,都怪自己眼瞎了,被爱情冲昏了头脑。
晓萱咽不下这口气,一纸诉状将高杰告上法院,诉求23万房租。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民法典》第721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本案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晓萱根据法律规定,在法庭上举证了高杰当初承诺每月支付自己4000元房租的聊天记录,有权要求高兵支付5年房租。
根据《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自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本案中,高杰称口头承诺无租赁合同,不具法律效力,且否认聊天记录的真实性。
根据《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经过庭审, 法院认为晓萱与高杰双方未签订租赁合同,但高杰确实承诺过每月支付房租,基于《民法典》的公平原则,晓萱有权要求高杰支付5年房租。
最后,法院判决高杰补交23万元房租给晓萱。
网友说:「看来谈恋爱期间,也要做好相应的证据收集工作,以防将来对方变卦,不能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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