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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绝对是奇葩案件,你肯定不信:
一审判了三年,被告上诉,二审被中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第二次,一审又判了三年,被告上诉,第二次,二审又被中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接着,是第三次一审又判了三年,被告上诉,然后第三次二审,又被中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再之后,第四次一审,又给判了三年,被告上诉,再然后第四次二审,再一次被中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就这样,一审四次坚持每次判三年,被告四次上诉,中院持续四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估计没有比这发回重审再多的了,也不会有比这更夸张了。
发回重审的理由就是:「严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期间,令人震撼的是,一审法院死性不改、顽固不化,眼瞅着被告已经被关押了三年之久。
一审法院巧实妙计,取保候审还你暂时自由,再加拖延审判,最后将追诉期拖延至终止审理。
这就是一个堪称史上最长未决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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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此案,让我们回溯到上世纪九十年代,案发在河北省元氏县。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八号,张三骑自行车带着老婆孩子去县医院看病,结果在半路上,他和骑自行车下班回家的县妇幼医院胡院长发生了相互碰撞。
原来,两人之间早有恩怨,所以这次的撞车激化了两人之间的吵架争执,谁也没想到,一起跨越三十年的故意伤害案就此拉开序幕。
五月十八号,张三被元氏县检察院提起了公诉,其被控构成对胡院长的故意伤害罪,而被害人胡院长对张三提起了附带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诉讼,起诉张三赔偿自己四万块。
从一九九五年到一九九八年,经历了四次一审和四次二审,期间,嫌疑人张三据理力争,辩称自己无罪,理由就是被害人胡院长的伤是因为他骑车撞了张三后自己摔倒所致。
法庭上,张三的辩护人仔细研究案卷资料后,发现了被害人胡院长病例中的资料问题很大,一是关于胡院长被撞入院后的病历等诊断材料,二就是基于病例的伤情鉴定等问题。
而这些辩护人提出的具体辩护观点后续会作解读,但绝对会让你质疑有假。
然而,不知为什么一审法院始终没有听进去这些辩护意见,但恰恰相反,二审的石家庄中院却采信了辩护人的观点。
就这样,一审法院认为辩护方的质疑无确凿证据,所以坚决对张三判刑三年;而二审法院也坚信认为原判认定重伤的事实、证据都有大问题,可惜二审也不改判,而是给予四次的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这样的司法审判流程是不是很荒诞,然而史上没有最荒诞,只有更荒诞。
在一九九八年,在元氏县法院第四次判处张三有罪服刑三年,而此时张三也即将要关满三年,元氏县法院无奈之际,决定对他取保,还他自由。
六月十五号,面对元氏县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张三上诉了,而石家庄中院还是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是中院给一审法院还发了一份函件,把案件在事实和证据上的疑点全摆了出来。
看到函件后,我感到无语,因为你是中院,可以对一审法院监督的中院直接说,要么你给我查明白这些问题,要么就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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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份函件的内容,就是一审辩护人在其辩护案卷中关于病历记录和重伤鉴定意见的存在问题。
一是关于胡院长昏迷半个多小时的证据。
而此证据出于胡院长和他的爱人之口,而且案卷中并没有相关的证据予以佐证,同时,根据客观的案发现场分析,不可能有昏迷半个小时的可能性。
二是关于对于法医解释问题。
如果发现蛛网膜下腔出血的症状,必然是由于长时间的昏迷状态而导致的,但是胡院长受伤后昏迷半小时的说法本来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你说这病从何说起?
三是对于最为关键的书证等证据。
本案中,胡院长称自己受伤入院后的医学化验原件和报销单据的原件都已丢失,全部是复印件,而在案卷中的鉴定意见里,没有对相关用药的两份不同医嘱的前后矛盾做出解释,如十一天不进食,但是,每天大便一次正常;月经不规则,会影响尿检结果等问题,而这些书证等证据都是影响定案事实的依据。
就这样,随着案件拖延期将满三年,还有可能是领悟了上级法院的态度,最后元氏县法院觉得执着于给张三定罪三年已经没有实际意义了。
令人震撼的来了,在一九九八年,终于第五次开庭,而这次开庭后的裁判结果与第一次一审之间跨越了二十多年。
大家有可能有些诧异,就是第五次开庭后这个案件就被高挂起来,元氏县法院对这个案子已经麻木了,仿佛也不记得这个案子了。
到了二零二二年七月,张三在河北省高院官网大法官留言栏将自己的情况做了反应,七月十四号,留言栏反馈称此案已经交给石家庄中院处理。
终于,在上级法院的督促下,元氏县法院如梦方醒,重新启动了该案的审理。
结果,在二零二四年年底,元氏县法院将这个自己四次一审判决张三三年有期徒刑,四次被上诉,四次被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案子,做出了一个出人意外的法律裁定。
因为张三涉嫌故意伤害行为,而此案的最高法定刑为七年有期徒刑,其追诉时效期限为十年,所以结合现有的证据,本案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所以裁定终止审理。
这样一个糊弄人的裁决,作为一个法律人看不懂,说实话也是太丢人了,震撼之余,挂了将近30年的荒诞遮羞布,当事人也是无话可说了,难道要一个公正的裁决有这么难吗?
张三当然不服裁定上诉后,二十六年后,石家庄中院第五次做了发回重审的裁定,而这次发回重审的理由不再是「严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是「违反法定诉讼程序为由」。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四日,此案迎来了第六次一审开庭。
真不知道,这次元氏县法院该如何收场?大家是不是和我一样的特别好奇,那就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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