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康垣宜养科技因涉嫌发布的食品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被处罚

雪与交通 2024-04-14 02:17:29

处罚机关名称:张家口市桥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日期显示:2024-04-02 0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张东市监处罚【2024】002号

处罚内容:张家口康垣宜养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03月13日开业。该公司从开业开始销售“羊贝滋”羊奶的产品,当事人为了推销“羊贝滋”羊奶产品于2019年11月5日开始自己设计委托张家口市蓝鹏广告彩印有限公司印刷500本宣传册中印有“《中国补品》载:山羊奶,功效主滋阴养胃,降火解毒,补肾益精,润肠通便。治干呕反胃,神疲乏力,慢性肾炎,大便干燥秘结。可用于肺结核,急慢性胃炎,食道癌等病症。可治疗口腔炎,某些接触性皮炎等等”等内容,以上内容都是当事人从网络上抄袭并不能提供出处。以上宣传册都是在当事人销售展厅发放进行宣传的,从印刷后一直使用到被我局接投诉举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羊贝滋”羊奶使用的宣传册于2019年11月5日印刷500本费用为3500元。

处罚是由:你单位在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北路114号,涉嫌发布的食品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 。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七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从轻情形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除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一点六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广告费用1.5倍的行政处罚:1、 罚款5250元。

罚款金额(万元):0.525

违法行为类型:违法广告

违法事实:你单位在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北路114号,涉嫌发布的食品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 。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七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从轻情形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除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一点六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广告费用1.5倍的行政处罚:1、 罚款5250元。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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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与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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