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5月1日,《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新《条例》不仅对如何建立物业管理的长效机制指出了方向,还对物业服务人、业主的义务和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了让大家更深入地了解新《条例》的内容,区住建委针对《条例》中一些重要法则,通过漫画形式进行解读。今天就来举例说说,物业服务企业应遵守的一些规定:
《条例》第七十条规定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如实公示、及时更新下列信息:
(一)物业服务人的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标准和方式等;
(三)电梯、消防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联系方式、维保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及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
(五)上一年度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物业费、公共收益收支与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六)业主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情况;
(七)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的出售和出租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处罚:违反本款规定,由区住建委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1000-5000元的罚款。
《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 物业服务人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消防设施等易于发生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和部位加强日常巡查和定期养护;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
处罚:如果物业服务人没有按规定做到,由区住建委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5万元罚款。
《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 物业服务人不得泄露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获取的业主信息。
处罚:违反本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责任,指导、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
处罚:如果物业服务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责任,由城管执法局依照生活垃圾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物业管理与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需要我们共同努力才能让新《条例》发挥作用,让我们一起遵守法规并阻止这些违规行为,争当落实《条例》的宣传者、践行者、推动者,共同建设美好家园。
这需用住建局来检查要求,这是住建局的管理范畴!我们小区根本就没有地方贴这些东西,也从来没看见住建局来过,更不要谈处罚了!
搞空谈,做纸面文章可有本事了[得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