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会只有一次!公司提了时效抗辩,为何还是确认了劳动关系?

汪正楼案件 2025-04-23 03:45:20
汪正楼律师 劳动法律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13日,张三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某食品公司自2016年2月至2019年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在仲裁过程中,公司未提仲裁时效抗辩。仲裁委裁决后,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已过仲裁时效,不予确认。

对于2016年2月至2019年5月期间的劳动关系,公司辩称2019年5月张三离职,要求确认2019年5月以前的劳动关系,已超过仲裁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一审法院对公司关于仲裁时效的辩称,予以支持。对2016年2月至2019年5月期间的劳动关系,因超过仲裁时效,一审法院不予确认。

二审法院:仲裁时未提时效抗辩,之后不能再提时效抗辩,判决确认劳动关系。

公司在仲裁阶段并未提出仲裁时效的抗辩,仅在一审诉讼中提出。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27条:“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实体裁决后,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又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规定,一审法院以公司一审提出仲裁时效的抗辩为由予以支持,违反了上述规定,处理结果不当。本院依法认定张三与公司自2016年2月至2019年5月存在劳动关系。

案号:(2024)鲁04民终1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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