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无固定期公司被罚1万,起诉人社部,法院:该罚!

汪正楼案件 2025-04-22 03:33:51
汪正楼律师 劳动法律师

案情简介

2008年7月3日,张三与公司签订10年期限劳动合同。

2018年7月3日,双方续签一年劳动合同。

2019年6月11日至13日,张三向公司提出续签劳动合同要求,公司以张三违反了《公司奖惩管理规定》的规定,向张三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2019年6月17日,张三向北京市人社局投诉,要求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

2019年7月24日,北京市人社局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公司逾期未改正。

2019年8月28,北京市人社局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公司与张三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公司处以罚款10000元。

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人社部行政复议维持人社局决定。

公司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将北京市人社局和国家人社部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本案中,公司拒绝张三提出的续签劳动合同的请求,同时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市人社局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并报告情况。但公司仍以张三不具备续签劳动合同的条件,拒绝改正,构成《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情况,市人社局依据该条规定在听取了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之后,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本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本案中,人社部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对被诉处罚决定进行了全面审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复议程序合法。

需要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作出了详细规定,用人单位应准确把握法律精神、严格遵循法律规定,规范用工,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所主张的张三不具备《劳动合同》约定的飞行员岗位工作条件等理由,均不构成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故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张三在公司已连续工作1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应与张三订立劳动合同。公司主张张三已不具备飞行员岗位工作条件的理由,不构成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

针对张三目前的自身条件,公司和张三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司应为张三选择适合其自身条件的岗位,签订符合张三目前实际情况的劳动合同。

市人社局在听取了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之后,认定公司构成《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本院予以支持。

人社部所作被诉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复议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认可。

案号:(2021)京02行终4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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