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检察院和湘潭市检察院并没有对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非法证据认定和排除,仅仅是以主体身份存疑,主观故意存疑,涉案三个项目未入帐资金性质存疑,数额存疑为由驳回张华的申诉,这样的理由显然是苍白无力的,有滥用疑罪从无法律原则的嫌疑。
2022年8月,湖南野力型材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张华向《陈勇评论》反映,湖南野力型材有限公司(下称野力公司)总经理张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设合同、伪造公章、伪造委托证明、将工程款指定划至个人账户等方式,侵占企业资产数额不菲。仅公安机关查明的侵占金额就有62万元,还不包括普通侵占金额100多万元。
2019年,在发现张某实施职务侵占行为之后,张华(股东)向湘潭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
湘潭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经过两年多的侦查取证,认定野力公司总经理张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成立,2021年5月24日向湘潭县检察院移送了材料。
湘潭县检察院于2022年4月27日退回湘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2年5月19日补查重报。
2022年5月24日,湘潭县检察院以“张某是否具有职务便利,涉案金额是否系湖南野力型材公司财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起诉。
2022年6月5日,湘潭县公安局向湘潭县检察院提请了复议,7月1日,湘潭县检察院依然决定不起诉。对此,湘潭县公安局坚持给张某定罪的意见,遂又向湘潭市检察院提起复核,但最终没有获得湘潭市检察院的支持。
2022年9月7日,湘潭市检察院受理张华的刑事申诉;2023年2月20日,湘潭市检察院召集各方当事人举行了该案听证会。
张华指控张某未经公司授权,利用公司高管职务上的便利,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利用虚假合同,伪造委托书、私刻公章,从项目合作方收取野力公司工程款,拒不交还公司。足以证明张某侵占的是野力公司的财产,并且野力公司的审计报告中都有张某收取工程款项的资料。
湘潭县检察院原案承办检察官在听证会表达意见称不起诉是因为有两个存疑:一是对张某主体身份存疑,证据显示张某2013年上半年从野力公司离职,其离职后是否有职务便利,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存疑;
二是对案涉三个项目的未入账的资金项目性质及数额存疑。除九华项目外,另外两个项目张某均有投入,承继施工,未做结算,且野力公司财务账薄已经被销毁。
张华认为,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张某实施职务侵占犯罪的过程中,出现了虚假公章、委托书,是整个案件中的重中之重,是听证会取得的重大突破,并委托公安机关对公章进行真伪鉴定。
听证会结束后,湘潭市检察院于2023年9月17日向张华送达了一份落款日期为2023年3月8日的(2023)6号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该院认为综合全案证据,不能充分证明野力公司总经理张某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主体身份存疑,主观故意存疑,涉案三个项目未入帐资金性质存疑,数额存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由此认为张华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张华对湘潭市检察院作出的申诉结果通知书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湘潭县检察院和湘潭市检察院并没有对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非法证据认定和排除,仅仅是以主体身份存疑,主观故意存疑,涉案三个项目未入帐资金性质存疑,数额存疑为由驳回张华的申诉,这样的理由显然是苍白无力的,有滥用疑罪从无法律原则的嫌疑。刑事诉讼法》第180 条之规定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之规定,湘潭市检察院应当将对本案复查后作出的决定书送达给本人,而不是通知书。且在作出决定之后半年才向当事人送达,送达时间上构成程序违法。
另外,湘潭县公安局历经两年的取证,已经明确了嫌疑人张某职务侵占行为15次(附公安取证嫌疑人侵占款项明细)涉案多个工地,被认定的涉案金额为60多万,认定12次(另外3次被认定是普通侵占)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且有犯罪嫌疑人银行流水明细证明,询问笔录中,犯罪嫌疑人对有关行为和款项也予以承认。
张华认为,根据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的事实,张某系野力公司的总经理,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问,利用其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怎么主体存疑呢?
而且张某主观有明显的故意,野力公司有专业的财务人员和公司账户,张某明知是公司业务所获的工程款而不入公司账户,使用虚假公章达到私自占为己有,难道这不算故意吗?
张某涉案三个项目的未入公司账目资金非常明确和清楚:1. 九华新城项目7.5万元;2.翰林居1栋项目涉案 22.36 万元;3.金桥城教师公寓2区8、9栋项目 30.6049 万元,以上三项目的性质属于公司材料款和工程款,数额明确,怎么存疑呢?事实非常清楚,有嫌疑人张某自己的供述,有其他旁证,有转账流水和相关的账目凭证佐证,证据确实充分,怎么是证据不足呢?
张华反映,该案的重要证据之一就是嫌疑人张某私刻公章对外收款,zhan张华提请湘潭县公安局进行鉴定后被明确告知该公章确系假公章。
2023年3月,湘潭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刘书勤督办该案,要求湘潭县公安局补充证据。8个月后,补充证据由湘潭县公安局于2023年11月10日移送湘潭县检察院。但是,湘潭市检察院于2023年3月8日就作出了(2023)6号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也就是说,湘潭县公安局还在补充证据期间,湘潭市检察院就已经作出了不支持张华的决定。
张华还反映,湘潭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刘书勤曾表示,如果公安机关鉴定为假公章,那么就可以证明张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性。《陈勇评论》为此致电湘潭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刘书勤。刘书勤却回答说,要证明这个公章为假公章,证据是不确凿的。
明明公安的鉴定结果证明就是嫌疑人张某使用了假公章进行职务侵占,但是湘潭市检察院就是不认可。张华由此认为湘潭市检察院根本就是漠视湘潭县公安局提供的补充证据,纯粹就是为了维持湘潭县检察院的决定,拒不纠错,是对下级办案机关毫无原则的袒护。
最高检党组第三巡视组于2023年10月13日至12月12日期间对湖南省检察院党组开展巡视,而该案正是张华申诉后,最高检转交湖南省检察院、湘潭市检察院办理的案件。
2024年1月30日,湖南省检察院向张华回复称已由第四检察部审查办理,办理结果将在三个月之内答复。但是直到发稿时止,湖南省检察院并没有向张华作出任何答复。
当事人张华《陈勇评论》认为,湘潭县公安局历经两年,后又经补充侦查证据,但是被湘潭县检察院和湘潭市检察院轻而易举地全部否定了,难道湘潭县公安局的侦查证据来源都是非法的?
湘潭县检察院和湘潭市检察院并没有对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非法证据认定和排除,仅仅是以主体身份存疑,主观故意存疑,涉案三个项目未入帐资金性质存疑,数额存疑为由驳回张华的申诉,这样的理由显然是苍白无力的,有滥用疑罪从无法律原则的嫌疑。
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是为了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湘潭市检察院未经详细举证就否定了公安机关侦查的全部证据,这是极不负责任的,是对当事人权益的漠视。
6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推进会,强调要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称要不断加强特定群体权益保障和重点领域检察监督,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用心用情办出更多让人民有感受、社会有共鸣、法治有回响的高质效案件,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
希望已经严重逾期办理的湖南省检察院依法对此案进行全面认真的复核,尽快拿出一个禁得起法律检验,理由切实充分的决定回应公众的关切。
《陈勇评论》将继续关注。
事出反常必有妖
委托书是虚假的,就是用委托书欺骗
尽快拿出一个禁得起法律检验,这个禁字错了
坐等结果
确实是有问题
这种事情,不经过阅卷还真是无法判断
13年就离职了,19年才发现公司账目不对,公司这6年每年的财务盘点是怎么做的,其中的合同应收,未收款又是怎么平的,这里面水深啊
谁是谁非说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