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的环境下,通过重整或者清算破产企业的资产,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如果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效能将大打折扣。
2020年3月,广东新顺景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称新顺景公司)被广东省云浮市中院裁定进行破产清算,涉及债权人172家,债权总额达到了8.5亿多元。深圳市卓效清算事务有限公司被法院指定为破产管理人。
但是,债权人向《陈勇评论》反映,四年多时间过去了,破产管理人和法院怠于履职。新顺景公司的资产被占用,债权无法实现、放任债权人的利益受到非法侵害。
债权人反映,2017年8月,新顺景公司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其名下不动产及设备等被萍乡市中院查封;2019年,新顺景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其股东罗某为了继续控制新顺景公司,于2019年5月9日成立广东畅利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称畅利公司)并将经营场所设在新顺景公司厂房内。
2019年11月20日,在资产已经被查封的情况下,新顺景公司与畅利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将新顺景公司整体资产出租给罗某控制的畅利公司,畅利公司实际上没有任何固定资产。其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后期也已经被依法解除。
此外,罗某还安排新顺景公司的数百名员工为自己实际控制的畅利公司干活,拖欠巨额工资则全部记在新顺景公司名下。债权人指罗某明显利用关联交易,通过租赁经营的方式牟取个人利益,转移资产,严重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而且,从2020年5月开始至2024年3月,畅利公司欠付新顺景公司占有使用费、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等费用四千七百多万元。
2021年至2023年期间,债权人多次向破产管理人指出新顺景公司与畅利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罗某,要求破产管理人责令畅利公司停止经营,并清退畅利公司。要求破产管理人通过责令、起诉等方式要求畅利公司返还所占用的资产,但破产管理人一直没有进行积极有效处理。
2020年6月,广东省云浮市中院选定广东信德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新顺景公司的整体资产进行评估。一年之后的2021年6月29日,该公司出具了新顺景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但债权人发现该评估报告书出现明显错误:如将应收账款纳入评估范围、将预交的电费纳入应收账款范围、应收账款等评估价值严重偏高等问题。此外还将不动产、土地、机器设备等财产评估价值评估偏低。债权人提出异议后,长时间没有获得破产管理人的回复。
2022年12月9日,相关债权人提出异议后一年半之久,破产管理人才向相关债权人送达调整后《评估报告》,但该报告至今已间隔一年以上,时效性再次失效。而破产管理人在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内,没有任何财产处置方案提供给债权人进行表决。
此外,债权人对新顺景公司的债权自破产受理日起均已停止计息,破产管理人工作每迟延一天,都对各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巨大损害。且每次评估都需要支付评估费,该笔费用又是由破产管理人懈怠处置财产导致的,届时又将算在破产费用之中,债权人认为破产管理人完全未做到勤勉尽责,给全体债权人带来严重困扰。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破产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由此,债权人多次向广东省云浮市中院反映破产管理人怠于履职的情况,向上级机关反映广东省云浮市中院拖延办案和监管失职的情况。
2021年7月13日,广东省云浮市中院向相关债权人回函称不存在拖延办案的情况。并表示将按照法律规定加快推进新顺景公司的清算工作,会在法定的审理期限内以法定程序推进案件的办理。
然而,这一法定“审理期限”一拖就是三年。
2024年4月25日,破产管理人向全体债权人发布是否同意转重整程序以及通过诉讼程序追收资产的征询意见统计结果报告。报告称一是同意新顺景公司转重整程序;二是同意破产管理人以诉讼方式追收畅利公司欠付的一千七百多万元款项及资金占用费,并要求畅利公司立即搬离新顺景公司厂区及交还全部占用资产。
2024年6月, 债权人上书广东省云浮市中院,要求依据《广东省破产管理人惩戒办法》和《云浮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监督办法》的要求,对新顺景公司破产管理人进行依法惩戒。
又延迟至2024年11月,破产管理人就新顺景公司重整案组织表决。而该表决案中过半的担保(抵押)债权人 — 广东省粤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粤科公司)投了反对票,这就意味着重整案将被否决。
粤科公司反映,2023年11月21日,破产管理人发布《意向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但是众多投资人均持观望态度,迟迟不敢采取实际行动,主要原因就在于畅利公司利用不受法律保护、已经解除的《租赁协议》,恶意占用新顺景公司不动产及设备进行生产经营,导致投资商无法判断其投资后何时可进驻、接手新顺景公司资产,无法判断其投资成本及收益,致使招商引资困难重重。
就在今年9月18日,畅利公司还在其非法占用的厂房内举行了隆重的3号窑炉出砖仪式,丝毫没有要退场的迹象。
畅利公司3号窑炉出砖仪式粤科公司认为,对新顺景公司进行重整已经完全丧失了意义。这不过是破产管理人的拖延术而已。新顺景公司的资产完全可以覆盖债权,破产管理人应该尽快对新顺景公司的资产进行依法拍卖并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而对于破产管理人怠于处置新顺景公司的资产,导致新顺景公司不动产、6条生产线及全部机械设备被畅利公司长期占用、长期欠付巨额资金、债权人合法权益长期无法实现的质疑,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张钇吧没有正面向《陈勇评论》进行回应,只是强调已经向法院提请了诉讼追收畅利公司欠付的资金以及要求其交还占用资产。
而广东省云浮市中院负责破产案件的民三庭庭长李伙钊则向《陈勇评论》表示:破产管理人起诉畅利公司的案件已经开庭审理,将根据审理结果督促破产管理人尽快推进破产清算工作。
《陈勇评论》认为,新顺景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债权债务清晰,无复杂法律关系的纠纷,处置并不艰难。问题的症结在于新顺景公司与畅利公司的租赁合同解除后,畅利公司非法占用新顺景公司的资产进行生产获利的同时又欠付巨额租赁费用。
而在畅利公司非法占用的处置过程中,新顺景公司破产管理人未能发挥有效的管理职权,怠于作为,没有尽早请求法院联动当地政府部门对畅利公司的非法占用行为进行强制清退,没有尽早启动司法程序追缴欠收资金,致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维护,损失在长时间内不断扩大。
同时,在四年时间内,债权人多次向广东省云浮市中院反映破产管理人的问题,但广东省云浮市中院未能及时有效监管,未能针对畅利公司蓄意占用新顺景公司资产的行为采取相关司法手段进行强制清退并进行相应处罚,存在监管失职的问题。
在法治的环境下,通过重整或者清算破产企业的资产,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如果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效能将大打折扣。
因此,广东省云浮市中院在受理新顺景公司破产管理人的相关司法诉讼,依法依规进行判决的同时,也要督促破产管理人积极履职,寻求法院和政府的协助,尽快推动畅利公司的欠付资金催缴及强制清退,尽快对新顺景公司的资产进行拍卖变现,切实维护债权人利益。
《陈勇评论》对此将进一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