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刑事研究院|男子转卖他人手机号获利涉帮信罪被捕

浩公律所 2024-03-08 17:12:59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张传哲

【基本案情】

近日,新疆昭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收购他人手机号转卖获利,最终被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具人”的刑事案件。 2023年4月至8月期间,李某为牟取暴利,在明知他人使用手机号码从事网络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从叶某、哈某等人处收购多组手机号码,通过网络的方式非法转售,李某通过QQ账号将收购的手机号码、号码所有人姓名、身份证信息发送给犯罪分子,手机号码通过验证后,犯罪分子以每组手机号码150元至800元不等的价格向李某支付“好处费”。 2022年1月28日,李某曾因买卖微信号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昭苏县公安局进行训诫。2023年,李某仍不悔改,继续联系到不法分子并转售多组手机号码并从中获利129576.6元。 不法分子利用李某转售的7组手机号码共诈骗他人371000元,该诈骗案发后,经公安机关调查询问才致李某涉嫌帮信罪案发。

2023年8月7日,李某被昭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9月11日,李某被昭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昭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3年12月18日,昭苏县人民检察院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向昭苏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昭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取暴利,仍收购、出售多组手机号码,其出售的手机号码被他人用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95766元上缴国库。对于被告人李某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十一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一、常见情形

(一)明知他人违法进行赌博游戏,仍为其提供玩家充值通道和支付结算业务,并按比例收取手续费的行为。

(二)行为人明知他人开办的银行卡可能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仍帮助其开办银行卡这些行为比较常见,往往是违法犯罪分子要求你用自己身份证办理几张银行卡,并承诺一张银行卡支付你多少费用。

(三)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这里常见的是其上线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而你自己仍然为其提供支付结算业务。

(四)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比如常见的帮助微信解封行为。

(五)行为人通过租用服务器,安装偷盗软件在特定的电脑上,从而将其伪造成网吧的电脑,获取网络游戏中的特权服务,其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另一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实施这种行为的在近几年比较常见,因此而被骗的被害人也数不胜数。

二、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罪区别

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罪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行为对象不同:帮信罪提供帮助的对象是概括的网络犯罪,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人针对的是上游犯罪所获得的赃款赃物。

2.行为时间不同:帮信罪行为发生于上游犯罪着手之后到行为实施完毕之前,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发生于上游犯罪既遂之后,即相应犯罪所得已经被上游犯罪分子控制。

3.行为性质不同:帮信罪属于上游犯罪的必要帮助犯,没有帮信罪行为人的帮助,上游犯罪无法既遂。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非上游犯罪所必须,即脱离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人不影响上游犯罪的既遂。

4.主观故意不同:帮信罪是明知他人利用网络犯罪,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对危害结果发生有促进作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在犯罪行为既遂的情况下,隐瞒赃物赃款,对犯罪没有促进作用。

5.侵害的法益不同:帮信罪规定在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目的是维护网络秩序,保障信息网络健康发展,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则是侵犯了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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