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阿宇依据《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规及地方政策,结合苏州市各行政区最新文件,梳理全市宅基地及城市更新标准如下:
一、市级宅基地政策标准项目
标准内容
法律依据
宅基地面积
1. 市辖区及人均耕地≤1/15公顷的县级市:每户≤135㎡;2. 6人以上家庭(与已婚子女合住):≤200㎡;3. 人均耕地>1/15公顷的县级市:每户≤200㎡。
《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房屋占地面积比例
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
同上
建筑层数
一般不超过3层,部分区县严控为2层。
地方细则
檐口高度
普遍限制在7.8-8.8米之间(具体以地方标准为准)。
同上
楼间距与退让
未明确市级统一数值,需符合村庄规划及《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宅基地面积
基本标准:市辖区及人均耕地≤1/15公顷的县级市,每户≤135㎡;与已婚子女合住且总人数≥6人的家庭≤200㎡;人均耕地>1/15公顷的县级市,每户≤200㎡。
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
依据:《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2.建筑层数与高度
层数:一般不超过3层,部分区县严控为2层。
檐口高度:普遍限制在7.8-8.8米之间(具体以地方标准为准)。
3.楼间距与退让
需符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确保采光、消防安全。
二、各行政区宅基地及建设标准行政区
宅基地面积
建筑层数
/高度
特殊规定
姑苏区
按市级标准执行
无新增建房审批,以改造为主
2025年计划改造75个老旧小区
虎丘区
135-200㎡
2层,檐口≤7.8米
禁止地下室,严控风貌
吴中区
135㎡
一般2层,符合规划可建3层
需四邻同意,纳入村庄规划
相城区
135-200㎡
≤3层
“四原”原则(原地、原面积、原高、原朝向)
吴江区
大户200㎡,小户120㎡
2层,檐口≤8.8米
试点全域土地综合整治
苏州工业园区
无新增宅基地审批
安置房面积按人均28㎡保障
优先解决住房困难家庭
常熟市
≤200㎡
≤2层,檐高≤3.5米
阁楼高度<2.2米
张家港市
≤160㎡
≤3层,总建筑面积≤300㎡
允许3层,鼓励适老化设计
昆山市
≤200㎡
≤2层,总建筑面积≤280㎡
严禁地下室,强化江南风貌
太仓市
≤200㎡
按市级标准执行
翻建需核减超面积部分
1. 姑苏区
宅基地面积:≤135㎡(6人合住可200㎡);建筑面积:按市级标准(≤宅基地面积70%×层数);建筑层数:2层;高度限制:按市级要求;城市更新:2025年改造75个老旧小区,优先货币化安置。建筑管理:无新增宅基地审批,以城中村改造为主;2025年计划改造75个老旧小区,涉及297栋居民楼。依据:《姑苏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硕房庄北等12个城中村)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
2. 虎丘区(苏州高新区)
宅基地面积:135㎡或200㎡(具体135㎡或200㎡结合家庭人口由街道审核);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宅基地的70%;建筑层数:2层,严禁地下室;高度限制:檐口≤7.8米,屋脊≤10.7米;禁止地下室。楼间距:未明确,需满足规划退让要求。依据:《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2019)。苏高新管〔2019〕178号。
3. 吴中区
宅基地面积:≤135㎡(超面积翻建需核减);建筑面积:占地面积≤70%×135㎡=94.5㎡;建筑层数:一般2层,符合规划且四邻同意可建3层;高度限制:檐口高度未明确,但要求与毗邻建筑协调。楼间距:需满足日照、消防及村庄规划。特殊政策:太湖沿岸风景区纳入村庄规划管理,允许有条件区域审批3层。依据:吴政办〔2016〕107号、《吴中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23)。
4. 相城区
宅基地面积:≤135㎡(6人合住可200㎡);建筑面积:占地面积≤70%;建筑层数:一般≤3层;高度限制:未明确;翻建要求:重点村可“四原”翻建(原地、原面积、原高度、原朝向);一般村庄禁止新建。依据:《关于加强和规范相城区农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19)相政规字〔2019〕3号。
5. 吴江区
宅基地面积:大户(5人以上)≤200㎡,中户(3-4人)≤170㎡,小户(1-2人)≤120㎡;建筑面积:占地面积≤70%;建筑层数:2层;高度限制:檐口≤8.8米;特殊政策:允许宅基地跨自然村平移(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依据:《苏州市吴江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吴政规字〔2014〕4号。
6. 苏州工业园区
政策范围:宅基地无新增审批,住房困难家庭通过安置房保障。动迁户住房保障,非传统宅基地管理;保障标准:人均住房面积<28㎡,可购买完全出售型住房或领取购房补贴。依据:《苏州工业园区农村动迁居民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暂行办法》苏园国土规字〔2011〕1号。
7. 常熟市
宅基地面积:≤200㎡;建筑面积:占地面积≤70%,总建筑面积≤140㎡×2=280㎡;建筑层数:2层,允许阁楼(前墙高度≤2.2米,不计入建筑面积);高度限制:层高≤3.5米;依据:《常熟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常政办〔2018〕165号。
8. 张家港市
宅基地面积:≤160㎡;建筑面积:占地面积≤120㎡,总建筑面积≤300㎡;建筑层数:≤3层(允许3层);高度限制:未明确,但需与毗邻建筑协调;特殊规定:鼓励适老化设计,允许建设地下室(需符合规范)。依据:张政发〔2022〕10号、《关于推进农房翻建的激励措施》。9. 昆山市
宅基地面积:≤200㎡;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280㎡(2层×140㎡/层);建筑层数:2层,严禁地下室;风貌要求:体现江南乡村特色。依据:《昆山市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昆办发字〔2023〕34号。
10. 太仓市
宅基地面积:≤200㎡(翻建时超面积需核减);建筑面积:未明确,按市级标准(占地面积≤70%);建筑层数:未明确层高限制,但要求从严控制主房及附属用房。依据:《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暂行)》太委农办发〔2021〕17号。
全市差异评述:
面积上限:张家港最严(≤160㎡),吴江按人口动态调整,其他地区多为135-200㎡;层数:张家港、相城允许3层,其余普遍限2层;风貌管控:昆山、张家港、吴中强化江南特色,工业园区侧重安置保障。三、翻建与扩建规定1.翻建条件
危房需鉴定为C/D级,符合“四原”原则(相城、张家港);非拆迁村经村民自治同意后可翻建(吴中、张家港)。2.扩建限制
全市原则上禁止扩建,仅允许原址、原面积翻建。
四、超面积处理及处罚1.处理措施:
翻建时强制核减至标准内(吴中、吴江、太仓);
违规建筑责令拆除,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2.监管机制:
县级部门100%入户核查,审计追踪资金使用(张家港);
滥用审批权将追责(《苏州市乡村建设条例》)。
五、城市更新政策要点1.省级要求
历史城区可优化日照、退让等指标(“优化不恶化”原则);
支持产业用地混合转换(如社区养老、充电桩配套)。
2.苏州实践
姑苏区:老旧小区改造与货币化安置结合,张家港试点“非拆迁化更新”;
吴江区: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推动宅基地跨村平移。
六、政策依据市级依据:
《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03〕66号文发布,根据2019年1月3日苏府规字〔2019〕1号文修正)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市委农办〔2021〕43号)
《苏州市乡村建设条例》
地方依据:
《姑苏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硕房庄北等12个城中村)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苏高新管〔2019〕178号
《关于吴中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吴政办﹝2016﹞107号
《吴中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23)
吴中区其他政策:《吴中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吴中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考核细则》《吴中区农民自建房屋施工质量安全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和规范相城区农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相政规字〔2019〕3号
相城区其他政策:《农村房屋预拆迁实施办法》、《农村拆迁房安置实施意见》、《农村居民危房、缺房户安置实施意见》《相城区度假区(阳澄湖镇)宅基地房屋搬迁安置补偿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023)
《苏州市吴江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吴政规字〔2014〕4号
《苏州工业园区农村动迁居民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暂行办法》(苏园国土规字[2011]1号)
《常熟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常政办发〔2018〕165号)
《常熟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常政办〔2018〕165号)
《张家港市农村住房条件改善五年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张家港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2023)
《关于推进张家港市农房翻建的若干激励措施(试行)》
《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 059 号代表建议的办理意见》
张家港市乐余镇《乐余镇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乐政发规〔2024〕1号
《昆山市农村住房条件改善五年行动方案(2022~2026年)》昆办发字〔2023〕34 号
《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昆委〔2021〕15号)
《昆山市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昆山市农村房屋风貌管控管理规定(试行)》
《昆山市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太仓市《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暂行)》太委农办发〔2021〕17
省级文件: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
江苏省《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农经〔2020〕11号)
《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关于加强县乡全域国土空间规划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4〕806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城市更新行动的若干政策措施》
阿宇注:本文根据公开政策整理,仅供参考,实际执行以属地最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