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依旧是寒风呼啸,北风怒号。在这寂静、冰冷的冬天,人们却在高级人民法院的大厅里感受到了一丝暖意。
这一天,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一案做出了再审判决:撤销原判,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
一起尘封了18年的冤案,总算迎来了迟来的正义,总算在料峭冬日迎来了昭雪。那个屈打成招的呼格吉勒图,在泉下得知此事,也会瞑目。可惜的是正义的来临,却无法让死者复生。无罪的判决虽下,却无法让逝者明鉴。
迟来的正义,下一步便是责任追究。那么让呼格吉勒图冤死的27人,是出于何种动机?他们又得到了什么惩罚呢?事情还要从1996年的案发现场说起。
蹊跷的案件先说一个结论,以便理清冤案当事者的家庭情况:呼格吉勒图本人是地地道道的蒙古族,父亲有一个汉族名字——李三仁。李三仁作为知识青年,成为万千“上山下乡”的一员,来到达茂大草原,与尚爱云(呼格吉勒图的母亲)结婚。生下二儿子,李三仁便将儿子取名为“呼格吉勒图”,意为“大好前途”。
1996年4月9日晚上,内蒙古的夜空披上了一层黑色的大幕。18岁的呼格吉勒图和工友闫峰聊天,休息。到了吃饭的点,两个人的肚子饥肠辘辘,说着要去小酒馆饱餐一顿,然后再回到卷烟工厂。
大约一个小时之后,吃完饭的两人,走到了烟厂门口。闫峰贪吃的毛病犯了,就对身旁的呼格吉勒图说:“我去买两块泡泡糖。”这时,两人就分道扬镳了。几分钟之后,闫峰独自一人来到车间,没见到呼格吉勒图的身影,他也没多想,只顾埋头干活。
又过了几分钟,闫峰突然听到一个熟悉的声音,扭头一看,正是呼格吉勒图。他神情很着急,对闫峰说:“闫峰,你跟我来,我有事和你说。”呼格吉勒图并没有详情说明缘由,只叫闫峰和他一起出去。要知道,这时已经是晚上九点钟了,一头雾水的闫峰还是答应了呼格吉勒图。
只一根烟的工夫,两人就来到了200米远的第一毛纺厂女厕所旁。“呼格”告诉闫峰:“厕所里面可能出事了,有女的在叫喊。”九十年代,条件简陋,厕所旁没有路灯,现场漆黑一片,有些胆小的闫峰对呼格说:“别管闲事了,咱还是走吧。”
就当两人犹豫之际,两个老太太进去了厕所。出来之后,没发生什么异样,但“呼格”还是坚持说听到了女厕传来的动静。闫峰鼓起勇气,和他一起进了女厕所。接着,闫峰点燃了打火机,就发现一个裸体女尸,在蹲坑与蹲坑之间的矮墙上躺着。
两个年轻人发现了尸体,就立即跑到一百米远的治安岗亭报案。值得注意的是,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闫峰其实是不同意报案的,但“呼格”坚持报案。很快,治安岗亭聚集了不少人,新城区公安分局的民警接到上报后,也于十点赶到了岗亭,将“呼格”和闫峰叫去警局问话。
来到警局,警方将两人分开在两个房间,分别进行问询。问询时间相当之长,多达两个多小时,次数高达十多遍。一个警察问完了,又进来一个警察接着问。大概12点多,闫峰就听见“呼格”所在的房间里传来了桌椅剧烈挪动的声音和“呼格”惨叫的声音。第二天,闫峰就被警方释放,但是“呼格”却仍然在警察局。
不到一个月,检察院就以“流氓罪”和“故意杀人罪”两项罪名(没有强奸罪)对“呼格”提起了公诉,提交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口供(疑似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尸体检验报告以及现场勘察笔录等。
5月23日,法院当庭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呼格”死刑。6月5日,内蒙古高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这意味着终审死刑核准裁定。5天之后,“呼格”被押往刑场,执行死刑。整个过程只相隔了62天。
很多人都只关注“呼格”本人,这里要说明,被害者名叫杨焕枝,是一位农家女。杨焕枝本来已经和邻村的一个小伙子订婚,4月初来到呼和浩特,一边看胃病、一边打短工。晚上7点45分左右,杨焕枝离开打工所在的饭馆,来到女厕,最后遭到不测。
漏洞百出的证据在公安递交的证据中,其中最重要的两项证据就是“呼格”本人的口供,和死者指甲缝里的血型鉴定。
关于第一项证据,也就是口供问题。从案发到执行死刑,“呼格”一共进行了14次审讯笔录,其中11次做了有罪供述,3次无罪供述。口供不一,带来了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该如何采信哪一次的口供?是第一次,还是最后一次?
应该说,最值得采纳的应该是“呼格”在得知已经死刑时,上述的口供,这有利于被告者,因此“呼格”不会说谎。在这次口供中,“呼格”承认自己酒后误入女厕所,没想到女厕所还有人在。被害者(杨焕枝)见到我,受了惊吓,我因喝酒过量做出了不文明行为。
另外,“呼格”供述的关于杨焕枝的身高、发型、衣着、口音等内容的供述和其他证据都不符合。比如在身高方面,杨焕枝只有1.55米,“呼格”却称她大约1.60、1.65米。至于发型,杨焕枝是短发、烫发,而“呼格”却说是直发、长发。还有最后一点,“呼格”称杨焕枝未穿外套,但尸检报告证实杨焕枝穿着外套。
口供和尸检报告不符,且具有多次翻供的情况存在。按照现有的死刑案件标准,是不能采信口供作为决定性证据。此外,“呼格”的工友闫峰还透露,疑似存在刑讯逼供,那么口供的重要性将进一步降低。
除了口供,判定“呼格”是杀人凶手的还有一项物理证据,那就是死者指甲中的血型坚定。在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中,证实了“呼格”左手拇指指甲缝内附着的生物标本为O型人血,这倒和杨焕枝的血型吻合。
可由于血型坚定为种类物鉴定,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唯一具有排他性、唯一性的是DNA,但是九十年代,DNA检测技术刚发明,全国只有北京的公安部可以提供技术鉴定。再者,当年查案,一般也没有这个意识,去专门跑一趟北京,用DNA检测技术。
细看这两项证据,漏洞百出,不能证明“呼格”本人是凶手。可是九十年代,处于第二次严打时期,高层对于命案有着必破、从重、从快的原则,故而在还未调查清楚,就只用了60多天,就将“呼格”定案处死,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悲哀的结局。
十八年后的再审对于李三仁一家而言,好光景随着儿子的死亡而戛然而止。在一个到处是熟人的小区里,“流氓罪和故意杀人罪”,抵消了几乎所有人对这个家庭的好感。尚爱云说:“自己在小区抬不起头,感觉到处都有人戳脊梁骨。”
本来十分开朗的尚爱云,从此变得沉默不语。但事情在2006年迎来了转机,赵志红的落网让李家又重新燃起了希望。
2005年年初,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接二连三发生了数起奸杀惨案。警方鉴定确认,案件系同一人所谓。10月23日,赵志红被逮捕归案。在审讯室内,赵志红主动坦白了1996年犯下的第一起强奸杀人案。之后,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组成了以副书记宋喜德为组长的“4·9”案件核查组。
最先将此事报道的是新华社内蒙古分社采访部主任、高级记者汤计。在汤记者的帮助下,李三仁和尚爱云走上了漫漫的伸冤路。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等多部门商议决定开始启动针对“呼格”案的法律重审程序。
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法院撤销了内蒙古高院于1996年做出的再审判决,还了呼格吉勒图一个公道。十天之后,李三仁、尚爱云向内蒙古高院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12月30日,内蒙古高院依法作出了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李三仁一家,共计205万元的赔偿金。
既然呼格吉勒图沉冤昭雪,那么赵志红真的是真凶吗?其实不然,2019年7月2日,赵志红一审、二审判决四年后,最高人民法院以死刑核准的方式,彻底推翻了内蒙古高院做出的赵志红是“”4·9女尸真凶的判决,原文如下: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赵志红在某某公厕杀死被害人杨某某并奸淫尸体。本院不予确认。
不予确认的理由是赵志红口供中提到杀死女被害者后强奸了十几分钟,然后射精。但是根据阴道分泌物检测报告,现场勘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都没有在被害者阴道内发现精斑,因而不确认赵志红是真凶。
至于赵志红为何会说谎,自认自己是真凶?最主要的一个原因则是,他希望能通过自首,延长自己的寿命。要知道,赵志红身背多条性命,只要一天不查清“呼格”案,自己或许就会多活一天。
如果赵志红不是凶手,那么谁杀害了杨焕枝呢?这个问题已经成了历史悬案。只能说在现有证据的认定下,呼格吉勒图不是凶手,但有一定的嫌疑。秉着“疑罪从无”的原则,还他一个公道是应当的。
最后,再来说说造成冤案的27名公务人员的处理决定。这27个人为了升迁,为了业绩,为了官位,罔顾办案原则,实在是可恶,其利欲熏心的嘴脸更令人可憎,但他们也遭到了一定的处罚。
根据新华社援引内蒙古自治区当局公布的对冤案办案人员的处理结果,27名办案人员绝大多数都被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和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
具体处分人员包括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局长王智等11名警方人员,以及呼和浩特市检察院检察长文达等七名检察人员,以及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刑一庭庭长梁国裕和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院长张凤仪等八名法庭人员。
另外,时任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另案处理,现在已经被查出贪污了数千万元,本人也进入了监狱。
不过李三仁、尚爱云在社交媒体表示:这个处理结果让他们“彻底失望”。两位老人还发帖说:“今天,对造成冤案的27人追责进行了公布,我们真没想到会是这样一个结果。人命关天就一个处分,根本起不到任何启示作用。处分太轻,责任不明,轻描淡写,这就是追责到底吗?”
结语:站在历史的高度,或者以当今的眼光来反思呼格吉勒图案,虽然会有“事后诸葛亮”之嫌,但无疑是必要的。不能说,将责任完全推给时代的局限性,而忽视了办案人员的人性。没有反省,也就不会有进步。
在法院的审理中,要坚持两个基本,即“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很显然的是,在呼格案中,这两个基本都没有百分之百的确定,才会造成冤案。此外,“疑罪从无”、“不搞有罪认定”也是一线办案人员应该坚守的法则。
参考资料
《“两个基本”原则误用下的刑事错案——以呼格吉勒图案为例》 廊坊师范学院学报 田雨
《呼格吉勒图案的历史反思》 北京师范大学刑法研究院 卢建平
《呼格吉勒图冤案:内蒙古处分27人》 B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