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貌美如花,我有家财万贯。
按理说,这在包养双方看来是一件双赢的事情。
可聂某却遇到了让他感到十分憋屈的事情,他这几年一直生活在一个谎言之中。
案件回顾肖冬女与聂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5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
2021年9月,聂某出轨与李某发生婚外情。
2022年1月份左右,李某告知聂某其已怀孕。
2022年10月1日,李某在广东省江门市恩平市人民医院生育女儿聂琳,该医院的医疗费7000多元全部由聂某支付,随后,聂某为聂琳购买了一条项链。
2023年1月17日,李某将聂琳丢弃给聂某,为此,聂某花费3500元每月雇佣保姆照顾聂琳,聂某买好奶粉、尿不湿等日常用品并负担聂琳的全部生活费用。
2023年1月6日,聂某与李某签订《男女朋友分手协议书》,约定聂某一次性补偿李某7万元,双方生下的女孩子归属权由聂某抚养等事项。聂某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给李某68300元和现金1700元。
2023年3月15日,李某带走聂琳与聂某一同去做亲子鉴定。次日,李某、聂某委托江门市中心医院对其与聂琳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在不考虑同卵多胞胎及近亲的情况下,支持李某是聂琳的生物学母亲,排除聂某是聂琳的生物学父亲”。
聂某妻子肖冬女提起财产返还诉讼。聂某从2021年出轨至今长达2年多,除了赠送以上外,包养支出还不在内。聂某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肖冬女的合法权益,李某应当向肖冬女返还全部赠与财产。肖冬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聂某未到庭,也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亦未向法庭举证。
李某辩称:没有这回事,医院生孩子是花了一笔钱,但是其他的钱是聂某给我发的工资,平时陆陆续续发过点工资,后来说一次性给我,但是具体时间经常骗我。
经审理查明:
肖冬女与聂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5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
2020年9月,李某与聂某相识。相识后双方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2022年10月1日,李某在广东省恩平市人民医院生育一女,生产所花费医疗费5554.66元、其女儿因新生儿病理性黄疸住院花费1556.47元由聂某支付。
2022年11月9日,恩平市人民医院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载明新生儿姓名聂琳,母亲姓名李某,父亲姓名聂某。
2023年1月6日,聂某与李某签订《男女朋友分手协议书》,约定:经男女双方同意一次性补偿七万元整,女方拿到补偿费后不得任何方式来骚扰对方家庭,女方拿到补偿后不得再发生某些关系,双方生下的女孩子归属权由聂某扶养、以后不得再有争议,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不可诉求撤销、变更、无效之法律效力。
2023年1月6日,聂某通过微信二维码向李某付款20000元。
2023年1月17日,聂某向李某银行转账48300元。
2023年3月16日,聂某、李某委托江门市中心医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对聂某、李某与聂琳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在不考虑同卵多胞胎及近亲的情况下,支持李某是聂琳的生物学母亲,排除聂某是聂琳的生物学父亲。
我们来看看有那些证据: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恩平市人民医院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住院收费票据二张、微信支付记录、《男女朋友分手协议书》、交易明细、二维码付款截图、司法鉴定意见书、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协助查询复函及明细,结合当事人法庭陈述予以确认。
肖冬女提交奶粉、尿裤图片,奶瓶、益生菌图片及相应购买支付记录、收条一份、项链图片一张,证明聂某为聂琳购买生活物品并雇佣保姆照顾聂琳,李某不予认可。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材料肖冬女无法提供原始载体予以核实,亦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对其主张赠与的项链的品牌、重量等详细信息也无法陈述,不予采信。
李某提交其与聂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一张,主张肖冬女将其生育的女儿藏匿,对其造成损失,肖冬女对证据三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李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即便真实,也无法从中反映出肖冬女藏匿孩子对李某造成损失,不予采信。
怎么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一、确认被告聂某赠与被告李某75411.13元的行为无效;
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肖冬女返还75411.13元;
三、驳回原告肖冬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6元,减半收取计953元,由原告肖冬女负担100元,被告李某负担853元。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具体到本案中,聂某在与肖冬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非因夫妻日常需要,未经肖冬女同意,擅自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了重要处分,该行为严重损害了肖冬女的合法权益。
同时,聂某与李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聂某将款项无偿赠与李某的行为有悖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法律行为,肖冬女主张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李某返还赠与款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返还的具体金额应以法院实际认定的为准。
聂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